企业真诚悔悟 偷税巨款追回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某燃气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涉嫌偷税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国家税款6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位于龙泉驿区的成都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液化气、石油化工产品业务,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该公司从某炼油总厂购进液化气后进行销售,晋某安排公司人员采取对部分液化气购进和销售金额不入账,隐匿、销毁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经税务机关稽核,该燃气公司偷税金额为9.8万余元;另有185万余元增值税按规定不予抵扣,应予缴纳。
此案移送至龙泉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多次与区税务机关稽核部门交换意见,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及征收文件,并向燃气公司及晋某宣讲相关税法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办案尽力追回国家税款。
晋某认识到公司及其个人所作所为已触犯刑律后,表示愿意积极退回偷逃的国家税款,并再三恳求检察机关给自己一次机会,也给公司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最后,该公司退回了全部偷税款,补缴了部分按规定应不予抵扣的增值税,共计60万余元,同时就剩余应补缴的增值税款向国税机关作了书面补缴承诺。
龙泉驿区检察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对该燃气公司及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月18日,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龙泉驿区检察院特地邀请了该区国税局有关领导和公安机关经侦干警,共同对燃气公司、晋某及该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特别阐明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晋某表示:“今后一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