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利息”被查 偷税行为“露馅”
日前,随着一笔20余万元的补税罚款入库,市国税局对我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偷税案的查处工作顺利结束。
前不久,市国税局对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来实现了税后利润,但该企业投资股东的某实业公司却没有得到利润分红。被投资企业大量盈利,投资方却没有任何利益回报,是一种很反常的现象。执法人员据此判断,其中必另有隐情。
在进一步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的资产负债类明细科目中,有一笔50万元的利息支出。据相关原始凭证记载,这50万元是该企业直接汇给某实业公司的贷款利息。而通过核对财务费用、短期借款等科目,执法人员注意到,企业账面信息显示该企业只有来自某银行的贷款。为了弄清来龙去脉,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供所有的借款合同。执法人员通过核对合同发现,该企业取得的300万元贷款全部为委托贷款,委托人正是对其投资的某实业公司。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也可以直接向实际贷款人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该企业接受的300万元委托贷款,是与某实业公司有关联关系间的借款。
原来,某实业公司作为该企业的投资方,在资金方面对该企业构成直接控制关系,通过收取贷款利息的方式既规避了投资风险,又获得了投资收益,还帮助该企业转移了利润,从而达到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