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抽资260万 超市老总领刑并罚金
2008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胡方雪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万元;以抽逃资金罪,单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宜春市红太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方雪在其经营过程中,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采用设置内、外“两套帐”瞒报、少报销售收入、收入支出不入帐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外帐上反映商品销售收入为370.37万元;内帐为2282.54万元,其中红字冲收入590万元;当期企业实际发生商品销售收入2652.92万元。2006年外帐反映商品销售收入207.59万元;内帐为1312万元,其中红字冲收入342.18万元(与上年情况一样),收到企业返利收入1.18万元;2006年当期企业实际发生商品销售收入1519.6万元。经核实认定,该企业2004年至2006年销售收入总额为4172.51万元,应交增值税税款为166.9万元,已交增值税款为22.42万元,少交增值税税款144.48万元,占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比例86.56%.另外,2004年至2006年公司应申报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11.68万元、印花税0.74万元、教育费附加5万元,合计17.43万元;已申报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85万元;少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共计15.58万元,占当期应纳税款89.36%.2004年12月至2006年10月,宜春市红太阳超市有限公司应纳税税款合计184.33万元,已缴纳税款24.28万元,偷税160.05万元,占当期应纳税款的87.07%.
另查,宜春市红太阳超市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被告人胡方雪在公司成立后,于9月27日、9月28日分两天将注册资本100万元从公司抽逃,造成该公司资不抵债的后果。
被告人胡方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偷税罪辩称,主要是因为连年亏损,已几次向税务局领导协调,请求减免固定税但还没有下文;不知有4%这么高的增值税率;税务局也从来没有正式通知;被告人确有要求财务按每月1万余元税款作帐,但没有明确要求做两套帐。被告人胡方雪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方雪犯偷税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方雪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采用设置内、外“两套帐”瞒报、少报销售收入、收入支出不入帐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身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偷税罪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胡方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