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两套账”偷税抽资260万
2008年4月24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胡方雪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60万元;以抽逃资金罪,单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65万元。
宜春市红太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方雪在其经营过程中,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采用设置内、外“两套账”瞒报、少报销售收入、收入支出不入账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外账上反映商品销售收入为370.37万元;内账为2282.54万元,其中红字冲收入590万元;当期企业实际发生商品销售收入2652.92万元。2006年外账反映商品销售收入207.59万元;内账为1312万元,其中红字冲收入342.18万元(与上年情况一样),收到企业返利收入1.18万元;2006年当期企业实际发生商品销售收入1519.6万元。经核实认定,该企业2004年至2006年销售收入总额为4172.51万元,应交增值税税款为166.9万元,已交增值税款为22.42万元,少交增值税税款144.48万元,占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比例86.56%.另外,2004年至2006年公司应申报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11.68万元、印花税0.74万元、教育费附加5万元,合计17.43万元;已申报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85万元;少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5.58万元,占当期应纳税款89.36%.2004年12月至2006年10月,宜春市红太阳超市有限公司应纳税税款合计184.33万元,已缴纳税款24.28万元,偷税160.05万元,占当期应纳税款的87.07%.
另查,宜春市红太阳超市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被告人胡方雪在公司成立后,于9月27日、9月28日分两天将注册资本100万元从公司抽逃,造成该公司资不抵债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方雪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采用设置内、外“两套账”瞒报、少报销售收入、收入支出不入账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身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偷税罪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胡方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