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走私奔驰 偷逃税百余万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从越南走私豪华汽车和协助走私分子走私汽车入中国境内销售,三名琼海籍无业人员日前被海口中院判处11年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百余万元。
走私高档二手车境内销售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李海亮、王维民、林婵(女)均系琼海市人。经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8、9月间,陈明剑(另案处理)经与在越南经商的伍思松(另案处理)联系,得知在越南进行二手车交易有利可图,便决定从美国发运二手车到越南,由伍思松帮忙报关和联络销售。
2004年12月底,陈明剑从美国发送多辆名牌轿车到越南芒街。汽车的提单、品质证书等资料邮寄给被告人林婵,由林婵携带到越南,交给伍思松办理报关等事宜。
通关后,因奔驰S320和宝马525轿车在越南一直没有售出,陈明剑决定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并让伍思松帮忙将车偷运入境。陈明剑随后让林婵把走私汽车的运费交给被告人李海亮,由李海亮再支付给伍思松,李海亮在中国境内接到车后交给林婵保管。林婵按李海亮的要求,于2005年4月21日将人民币3.75万元存入李海亮的邮政储蓄帐户,作为走私一辆奔驰S320轿车的运费。
2005年5月,伍思松与孙东(另案处理)谈妥,由孙东将一辆奔驰S320轿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并送至广东湛江交货,“对保金”为人民币10万元,事成后支付人民币3.3万元的运费,并将在湛江接车的李海亮的电话告诉孙东。2005年5月2日,孙东向伍思松的邮政储蓄帐户存入10.03万元人民币“对保金”,其中300元为孙东给伍思松的辛苦费,随后组织人员将该辆奔驰车从越南芒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入境并送至广东湛江,送车的“飞机手”把车交给李海亮,由李海亮开回琼海市交给林婵。车送给林婵后,伍思松将人民币10万元“对保金”退还孙东,同时支付了人民币3.3万元的运费。
走私车在海南销售时被查
车偷运回到琼海市后,陈明剑便电话请李海亮、王维民协助销售奔驰S320轿车。2006年2月,王维民介绍郑某以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林婵购买该奔驰S320轿车,同时向海口某汽车修理厂的李某购得一套奔驰轿车“琼AXX018**”号牌和行驶证等证件转卖给郑某套上使用。王维民收到郑某支付的购车款后,扣除了陈明剑承诺给的报酬和相关费用共4000元人民币,将15.6万元购车款转付给林婵。2006年9月18日,郑某因该车不能过户想转卖,经李海亮、王维民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18万元卖给李某某。破案后该车已由海口海关缉私局从李某某处查获扣押。经海口海关核算,走私奔驰S320轿车偷逃税款人民币7.3万多元。
此后一年中,三被告用同一手段走私、销售多辆高档汽车。
三人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亮、王维民、林婵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李海亮明知是被盗汽车又介绍买卖2辆,价值人民币9.93万元,是销赃共犯,构成销售赃物罪,应数罪并罚。据统计,被告人李海亮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9.6万多元;王维民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1.5万多元;林婵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8万多元。
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海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李海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对李海亮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维民、林婵有期徒刑五年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海亮、王维民表示要上诉,林婵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