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查偷税 院长受贿16万自首判缓刑
大凡违法乱纪者,表面上虽然道貌岸然,其实内心也是忐忑不安的。
特别是一些身居“官位”而不洁身自好者,常因各种违心之事,辗转反侧、夜不能寐,以至于患上忧郁症等各种心理病那也是有的。
当地纪委因医院偷税问题找到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副院长周某谈话时,他一紧张,以为是自己那点事情东窗事发了,马上说:“我交待自己的受贿事实。”
只收了16万
周某,今年50岁,大专文化。骨伤科医院当了5年的副院长,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他最早的一次受贿金额不高,是2003年,当时一器材销售商给他送了3000元。
如果这次之后,周就能金盆洗手,或许他能免于刑事处罚。然而,这3000元还只是个开头。
2004年1月份的一天,器材商史某在长沙市芙蓉路一洗脚城洗脚时,送给周人民币4500元;
200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史又在医院3楼办公室,再次送给周4500元;
2005年8月份,上海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始向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销售医用钢板、髓腔内固定带锁钉等医疗器械。至2008年,平均每个月的销售额达到了20余万元。为感谢周在此过程中的关照,该公司销售业务经理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周某人民币共计90000元及香烟等物品。
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至2008年,周某在担任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的钱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2400元。
心虚立马自首
今年3月11日,浏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该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就骨伤科医院偷税问题,对时任该医院副院长的周进行盘问时,周见到办案人员,心里直打鼓,莫不是自己的事情犯了吧。
就这样他主动交待了上述收受他人财物及现金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9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周因单位偷税问题被盘问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而且受贿后尚未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均证周系单位的技术骨干,对单位及社会所作贡献较大,对其从宽处罚更有利于其本人的改造及弥补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