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价头"案开庭 双方激辩是否构成偷税罪
2月5日,河南郑州“天价头”案件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中途仅休息了半个小时,一直到22时40分才结束,持续了12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偷税罪展开激辩。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保罗国际”理发店老板叶剑文辩称,“我无罪,做一个头要两三万很正常,而且还得提前一个星期预约。”
案情回放:俩女大学生遭遇“天价头”
2008年3月29日,在郑州上大学的两名女孩到二七塔附近逛街,看到“保罗国际”理发店门前玻璃上写有“洗剪吹38元”的字样,两人觉得价格合适遂进入剪发。没想到,最后一结账,两人一共消费了1.2万元。“天价头”的消息随之被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随后,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相继介入调查,郑州市政府专门为此成立调查组,公安部门也介入调查。2008年4月5日,“保罗国际”理发店被有关部门罚款50万元;4月21日,该理发店老板叶剑文因涉嫌偷税达15万元,被郑州公安机关通缉;5月2日,叶剑文被抓捕归案。
2008年12月15日,叶剑文等5名涉案人员,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和偷税罪提起公诉。
焦点之一: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犯罪
开庭时,公诉机关派出了一个由3名检察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的公诉团队,被告人叶剑文也聘请了2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庭审中,叶剑文及其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叶剑文在陈述中仍以发型“大师”自居,“我平时很忙,做一个头要两三万都很正常,而且还得提前一个星期预约,根本没时间给散客理发。”
叶剑文的辩护律师提出:“这不是强迫交易,而是合同纠纷和价格欺诈,不能认定刑事犯罪。”
公诉人回击说:“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已经超出了民事范围的欺诈了。”
与叶剑文同案的两名发型师则说,他们要求两名女孩交9800元办理钻石理发卡,是在叶剑文及店长金小英的授意下进行的。
“情节严重包括很多方面,有行为、手段和后果。第一,行为是够温柔的,但手段是要了9800元;第二,俩女孩心理受了严重的伤害;第三,给郑州乃至河南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公诉人形容说:“被告人最先设立了温柔的圈套,接着又给了两个被害人温柔的威胁,最后给被害人狠狠的一刀。这一刀后果太严重了!”
焦点之二:是故意偷税还是税务部门漏征
公诉人指控,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叶剑文任“保罗国际”理发店法定代表人,何朝霞任财务总监,两人明知实际经营收入大幅超出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却未向税务机关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两人采取隐瞒部分经营收入的手段,先后指使财务人员李萍、李丽娟(两人另案处理)制作虚假的综合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显示,在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保罗国际”理发店共偷税11万余元。税务机关还发现,他们没有保存散客收费资料,即便如此,在他们的电脑记录中,税务机关查出,仅仅办理会员卡的营业收入,2007年就有163万元,偷税金额76480.9元,偷税率为82.25%.
“我承认公司有地税差额的事实,但是,我不是故意的,我以为每月公司交了定额税收,就不用管其他的。”叶剑文辩解说,公司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每月到银行交税,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与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不一致,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自己则不知情。“我真的不知道,我也没有接到税务部门的通知,这应该不能说是我的恶意过错,应该是郑州税务部门的失职。”叶剑文辩解道,“我知道这样的错误后,多次向郑州市地税部门提起补缴,但他们都不予理会。”
叶剑文还当庭向法官出示了一份已经写好的补缴纳税的申请,并大声说:“我现在向法官提出申请,因现在我的财产已经冻结,我要申请解冻,履行我一个公民的纳税义务。”
公诉人出示证据还击说,依据税务稽查部门的调查结果及法律规定,定额征收也是按照营业额来确定,“保罗国际”理发店的营业收入是其向税务机关所报营业额的6倍。并且,李萍、李丽娟也证实,她们曾就此提醒过叶剑文,但叶剑文警告她们不要多事,定多少税就做多少钱的账,缴多少税。
焦点之三:补缴税款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补缴了税款,是可以不受刑事处罚的。因为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在审议中,就有关偷税这一块,里面有这个内容。”叶剑文对有关法律并不陌生,他把免于刑事处罚的希望寄托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上。
公诉机关说,刑法修正案,还只是个草案,没有正式颁布,目前还没有法律效力。
由于控辩双方争议太大,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宣布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