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头”如此判决还会有偷税罪吗?
备受关注的叶剑文等五被告人强迫交易、偷税一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日做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人叶剑文在审理期间(2009年3月26日)补缴了偷税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诉机关认为符合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等犯偷税罪的起诉。二七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详细报道见昨日A04版)
只要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可以逃脱相应的刑罚。如果不补缴即偷税罪成立,会是什么结果呢?判决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判处徒刑;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三、罚款。两相比较,显然是前者划算。既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必然付出的代价,而且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可以免予刑罚,那么谁会“选择”偷税罪呢?这种判决无异于告诉偷税者,偷税没什么大不了的,等法院开庭后再缴也不迟!
单从字面上看,叶剑文的行为确实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问题是补缴和行政处罚应该发生在司法程序之前——这就跟刑事立案之后不可能再有“自首”一样。如果刑事立案甚至开庭审理之后还能以行政处罚代之,那还会有偷税罪存在吗?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定罪量刑应以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为依据。叶剑文的偷税行为是去年发生的,而上述条款是今年2月才公布的——怎么能拿“新法”去处理“旧事”呢?当年,刘晓庆公司也是在案发之后、判决之前补缴了全部税款,但这只被当成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还是因偷税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被罚款710万元——如果“天价头案”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晓庆税案”岂不成了冤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