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 (一)案件来源 1997年5月,C市地税稽查分局通过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微机取样,综合分析确定对该市部分私营企业1996年纳税情况进行重点解剖稽查,解剖的焦点集中在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私营企业上。决定首先对有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偷税案
2002-11-1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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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一)案件来源
1997年5月,C市地税稽查分局通过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微机取样,综合分析确定对该市部分私营企业1996年纳税情况进行重点解剖稽查,解剖的焦点集中在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私营企业上。决定首先对有代表性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以便从中发现问题,以点代面,扩大战果,加大稽查执法力度。
(二)检查方法
该公司是1989年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农副产品、机电、建筑、装潢等项业务,是一个经营项目多,既有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又有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工程业务的综合性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这一情况,C市地税稽查人员采取“先扫外围,分项核实,突击重点,政策攻心”等方法,即“一看”,检查前看该单位是否有基建项目,办公场所是自有的、租用的,还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以此作为检查的主攻方向。“二审”,审查经营场所是否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金,审查有无实现工程收入挂往来账户,不申报纳税而偷、逃税款的行为。“三问”,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四认定”,通过看、审、问,对有疑问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取证,确定其少缴或多缴税款的性质。“五处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是最近一个时期搬入此地点的。这就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一是该公司的办公楼是新建的,是谁建的,产权归属于谁,是否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相应的税金;二是该公司是否租用他人的房屋,双方是否按规定缴纳出租房屋的有关税金。带着这两种疑问,税务稽查人员着重检查了固定资产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未发现有基建费用发生和房租费支出,这说明了该单位既没建房也未租房,于是稽查人员找该公司的财会负责人申某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账册凭证,终于发现问题。
(三)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至1996年为该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搞工程,累计工程收入1385890.27元,由于房屋开发公司无力付工程款,就将办公楼的几间办公室折合作价为1385890.27元,抵顶工程欠款,而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1995年5月收到外单位以房抵工程收入1385890.27元未入账,也没申报纳税。1996年4月所取得的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该单位收到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应入账,并应补缴营业税41570.71元,城建税2910.37元,教育费附加1247.30元。
2.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数额应作为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11641.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既未入账,也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二、分析
此案虽偷税款数额不大,但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并且采取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隐匿税款,性质是比较严重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企业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能偷则偷,能逃则逃。
2.税法宣传力度不够。
3.执法力度不够,检查缺乏刚性,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真正形成打击偷、逃、抗、骗税的合力。
为此,建议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形成照章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纳税氛围,同时又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
(一)案件来源
1997年5月,C市地税稽查分局通过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微机取样,综合分析确定对该市部分私营企业1996年纳税情况进行重点解剖稽查,解剖的焦点集中在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私营企业上。决定首先对有代表性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以便从中发现问题,以点代面,扩大战果,加大稽查执法力度。
(二)检查方法
该公司是1989年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农副产品、机电、建筑、装潢等项业务,是一个经营项目多,既有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又有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工程业务的综合性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这一情况,C市地税稽查人员采取“先扫外围,分项核实,突击重点,政策攻心”等方法,即“一看”,检查前看该单位是否有基建项目,办公场所是自有的、租用的,还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以此作为检查的主攻方向。“二审”,审查经营场所是否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金,审查有无实现工程收入挂往来账户,不申报纳税而偷、逃税款的行为。“三问”,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四认定”,通过看、审、问,对有疑问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取证,确定其少缴或多缴税款的性质。“五处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是最近一个时期搬入此地点的。这就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一是该公司的办公楼是新建的,是谁建的,产权归属于谁,是否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相应的税金;二是该公司是否租用他人的房屋,双方是否按规定缴纳出租房屋的有关税金。带着这两种疑问,税务稽查人员着重检查了固定资产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未发现有基建费用发生和房租费支出,这说明了该单位既没建房也未租房,于是稽查人员找该公司的财会负责人申某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账册凭证,终于发现问题。
(三)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至1996年为该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搞工程,累计工程收入1385890.27元,由于房屋开发公司无力付工程款,就将办公楼的几间办公室折合作价为1385890.27元,抵顶工程欠款,而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1995年5月收到外单位以房抵工程收入1385890.27元未入账,也没申报纳税。1996年4月所取得的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该单位收到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应入账,并应补缴营业税41570.71元,城建税2910.37元,教育费附加1247.30元。
2.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数额应作为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11641.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既未入账,也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二、分析
此案虽偷税款数额不大,但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并且采取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隐匿税款,性质是比较严重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企业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能偷则偷,能逃则逃。
2.税法宣传力度不够。
3.执法力度不够,检查缺乏刚性,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没有真正形成打击偷、逃、抗、骗税的合力。
为此,建议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形成照章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纳税氛围,同时又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