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对的一起单位偷税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福建省尤溪县某水泥厂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厂原厂长被告人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38万元;该厂原会计
贪图利润偷税款 违法厂长会计进监牢
2003-01-28 14:17
来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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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对的一起单位偷税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福建省尤溪县某水泥厂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厂原厂长被告人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38万元;该厂原会计被告人薛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詹某于1997年4月至2001年7月任尤溪县某水泥厂厂长。2000年8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詹某在任厂长期间为了多赚取利润,授意厂会计被告人薛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采取设置帐外帐、隐匿记帐凭证和在账薄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账外销售水泥8940.5吨,隐瞒销售额(不含税)1512957.90元。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单位尤溪县某水泥厂偷逃增值税203760.88元,占应纳税额的24.15%。被告人詹某为直接责任人。案发后,被告单位尤溪县某水泥厂补交税款258452.60元及滞纳金84872.59元,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尤溪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了多赚取利润,采取设置帐外帐、隐匿记帐凭证和在账薄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隐瞒销售额(不含税1512957.90元,偷逃增值税203760.88元,占应纳税额的24.15%,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詹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薛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及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自首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詹某于1997年4月至2001年7月任尤溪县某水泥厂厂长。2000年8月3日至2001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詹某在任厂长期间为了多赚取利润,授意厂会计被告人薛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采取设置帐外帐、隐匿记帐凭证和在账薄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账外销售水泥8940.5吨,隐瞒销售额(不含税)1512957.90元。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单位尤溪县某水泥厂偷逃增值税203760.88元,占应纳税额的24.15%。被告人詹某为直接责任人。案发后,被告单位尤溪县某水泥厂补交税款258452.60元及滞纳金84872.59元,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尤溪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了多赚取利润,采取设置帐外帐、隐匿记帐凭证和在账薄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隐瞒销售额(不含税1512957.90元,偷逃增值税203760.88元,占应纳税额的24.15%,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詹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薛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及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自首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