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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税局核定税收事实不清败诉案

2014-02-13 22:17:50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1.基本案情复议申请人周万清自1997年12月起从事个体餐饮业,一直未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1998年3月,被申请人某县地税局某征收分局征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周万

某地税局核定税收事实不清败诉案

2004-02-05 16: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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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周万清自1997年12月起从事个体餐饮业,一直未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1998年3月,被申请人某县地税局某征收分局征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周万清所经营的餐馆进行税款核定征收,在没有任何原始记录的情况下,核定1~3月其餐饮营业收入为13750元,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1274.47元,并于4月14日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周万清未在限期内缴纳税款。4月18日,被申请人某地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49条赋予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业户有处以罚款1000元以下的权力,对申请人周万清下达了处罚决定,罚款900元,并加收滞纳金20.8元,但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也没有现场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5月28日,周万清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税款和罚款,地税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98年6月1日在周万清缴纳1800元后,税务分局经办人员将1800元用工商完税证全部作营业税入库,且税票上既无计税依据,又无税率,也未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周万清不服地税分局1998年6月1日作出的征税和处罚决定,以地税分局核定征收有误、超额征收为由向该县地税局申请复议,要求变更被申请人营业税税款数额的核定,退回对申请人多征的营业税税款。县地税局复议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该县地税局复议委员会对案情作了细致、全面、公正的调查,认为地税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并作出以下判决:(1)撤销对周万清的处罚决定;(2)责令地税分局重新作出对周万清的具体行政行为。

    2.案情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地税分局作出征税和处罚1800元的具体行为明显不当,反映在以下几点:

    (1)核定征税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税务机关有权对账目不健全或依法可以不建账、依法应建账而末建账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核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人水平相似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地税分局核定周万清营业收入为13750元,却没有记载和证明核定依据的有效的原始凭证,在后来周拿出的流水账中反映的同期餐饮收入也只有7600元。因此,地税分局并没有采取以上的任何一种合法方式核定周万清应纳税额,也没有搜集到有力的原始凭证,所以,可以认为核定征税依据不足。

    (2)执法程序不到位

    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上要求:税务执法文书的送达需税务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如果当事人不在,必须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日期及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在当事人处视为送达。地税分局下达的《限期缴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被当事人拒绝签收,但没有书面证明当事人是否被告知送达内容,从法律上讲是无效送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征税行为和处罚行为都是无效的。

    (3)票据开具不规范

    申请人周万清在法院强制执行后,缴纳1800元,但被申请人却将罚款和税款混为一谈,全部开成营业税解缴入库,且工商税收完税证上既无计税依据,也无税率。这种不规范的开票行为,直接导致周万清将1998年6月1日缴纳1800元视为征税行为而申请复议,并成为较有利的证据。工商税收完税证的开具要求一税一票,并要详细载明计税依据、税率、税目等,罚款要使用罚款专用收据,要作为罚没收入解缴国库。这些本应是税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常识。显然,被申请人对办税人员的办税行为是否规范并没有严格要求。

    (4)超越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才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地税分局强制执行,超越了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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