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01年1月16日,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来信举报,称普兰店市开发公司在大连某干休所院内开发商品房两栋,并且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但该公司对这部分开发工程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
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被揭
2005-04-13 15:09
来源:大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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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16日,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来信举报,称普兰店市××开发公司在大连某干休所院内开发商品房两栋,并且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但该公司对这部分开发工程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偷税行为。举报人同时寄来了该公司与大连某干休所开发房屋的销售凭证及销售情况表等详细证据资料。接到举报后,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安排精干人员着手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普兰店市××开发公司为国有性质的独立核算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该公司近几年来所申报的税额基本与在普兰店市开发的业务量相当,并没有对大连的工程进行过申报,如果举报情况属实,那么该公司私设账外账的可能性极大,所以检查人员决定先从外围入手,实地调查,以取得第一收资料。
二、稽查方法及税务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首先来到大连某干休所院内,找到了举报人所提到的两栋商品房,部分房屋已售出,已有居民入住。从房屋的施工牌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施工单位是普兰店市某建筑公司。检查人员立即到普兰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在该公司检查人员调取了其与普兰店市××开发公司签定的房屋施工合同。
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检查人员立即到普兰店市××开发公司对其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从其提供的账簿资料中,检查人员没有发现其在大连市某干休所内开发的商品房业务的记载。2月27日,检查人员同时对该公司的前任经理、现任经理和现任会计,分别在不同地点,对他们三人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开始三人都否认在大连某干休所开发的商品房,但在他们与某建筑公司签定的施工合同面前,会计首先说出了实话并在其家里找到了该公司的"账外账".原来,普兰店市××开发公司1998年7月8日与大连市A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联合建房合同,建房地点位于某干休所院内,面积7,000平方米。双方分成比例为甲方52%,乙方(开发公司)48%,乙方分得实际面积3,562.19平方米,共40套商品房。
1999年3月10日,该开发公司又与某干休所签定建商品房的合同,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建成后开发公司分得总建筑面积的60%,分得面积为3,593.47平方米,共计39套。到2000年末,××建设开发公司把分得79套房卖掉61套,取得销房收入1,222万元,收款后直接存在附近农行储蓄所,并单独记账。
三、定性及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
普兰店市××开发公司采取"账外账"的手段,隐匿销房收入,已构成偷税,在履行告知程序后,税务机关于2001年3月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应补征营业税 611,011元,城建税42,770元,教育费附加18,329元,印花税 4,878元,企业所得税383,796元,补税合计 1,060,784元。同时加收滞纳金659,764 元,滞纳金、税款合计1,720, 54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规定,对××开发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1,060, 784元,限期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该公司在限期内只交了30万元的税款,普兰店市地税局依法将其在普兰店市工行的存款64.9万元扣缴入库,并依法查封房屋12套。到现在为止,该户已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98万元。日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01年1月16日,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来信举报,称普兰店市××开发公司在大连某干休所院内开发商品房两栋,并且大部分房屋已经销售,但该公司对这部分开发工程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偷税行为。举报人同时寄来了该公司与大连某干休所开发房屋的销售凭证及销售情况表等详细证据资料。接到举报后,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安排精干人员着手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普兰店市××开发公司为国有性质的独立核算单位,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该公司近几年来所申报的税额基本与在普兰店市开发的业务量相当,并没有对大连的工程进行过申报,如果举报情况属实,那么该公司私设账外账的可能性极大,所以检查人员决定先从外围入手,实地调查,以取得第一收资料。
二、稽查方法及税务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首先来到大连某干休所院内,找到了举报人所提到的两栋商品房,部分房屋已售出,已有居民入住。从房屋的施工牌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施工单位是普兰店市某建筑公司。检查人员立即到普兰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在该公司检查人员调取了其与普兰店市××开发公司签定的房屋施工合同。
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检查人员立即到普兰店市××开发公司对其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从其提供的账簿资料中,检查人员没有发现其在大连市某干休所内开发的商品房业务的记载。2月27日,检查人员同时对该公司的前任经理、现任经理和现任会计,分别在不同地点,对他们三人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开始三人都否认在大连某干休所开发的商品房,但在他们与某建筑公司签定的施工合同面前,会计首先说出了实话并在其家里找到了该公司的"账外账".原来,普兰店市××开发公司1998年7月8日与大连市A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联合建房合同,建房地点位于某干休所院内,面积7,000平方米。双方分成比例为甲方52%,乙方(开发公司)48%,乙方分得实际面积3,562.19平方米,共40套商品房。
1999年3月10日,该开发公司又与某干休所签定建商品房的合同,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建成后开发公司分得总建筑面积的60%,分得面积为3,593.47平方米,共计39套。到2000年末,××建设开发公司把分得79套房卖掉61套,取得销房收入1,222万元,收款后直接存在附近农行储蓄所,并单独记账。
三、定性及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
普兰店市××开发公司采取"账外账"的手段,隐匿销房收入,已构成偷税,在履行告知程序后,税务机关于2001年3月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应补征营业税 611,011元,城建税42,770元,教育费附加18,329元,印花税 4,878元,企业所得税383,796元,补税合计 1,060,784元。同时加收滞纳金659,764 元,滞纳金、税款合计1,720, 54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规定,对××开发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1,060, 784元,限期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在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该公司在限期内只交了30万元的税款,普兰店市地税局依法将其在普兰店市工行的存款64.9万元扣缴入库,并依法查封房屋12套。到现在为止,该户已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98万元。日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