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cpa.com.cn_深圳会计网 安发企业管理顾问公司

会员中心 投递文章 RSS订阅 安发最新公告: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都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微不足道。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阅读资讯:·承包人不缴税 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缴税 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014-02-13 22:17:49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某百货公司,2003年4月将部份柜台承包给李某经营,合同约定,李某每年上缴承包费5万元,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百货公司也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的有关情况。2003年7月初,某国税机关在清理清管户时发现

承包人不缴税 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005-08-22 17:53 来源:
| | | |
  某百货公司,2003年4月将部份柜台承包给李某经营,合同约定,李某每年上缴承包费5万元,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百货公司也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的有关情况。2003年7月初,某国税机关在清理清管户时发现李某4月以来已取得销售收入16万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李某逾期仍未缴纳。国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百货公司开户银行,从百货公司的存款中扣缴其税款、滞纳金共计6528元。百货公司不服,认为纳税人应为李某,税务机关只能向李某收取税款、滞纳金。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税机关撤销强制执行。

  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该笔税款纳税人是谁;国税机关对百货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百货公司存款被扣缴后如何追回?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百货公司上缴承包费,应该就其销售收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百货公司认为李某是纳税人是正确的。

  那么,国税机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扣缴百货公司存款,缴纳税款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虽然是纳税人,但百货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将李某的承包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所以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对百货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正确。

  当然,国税机关扣缴百货公司的存款后,百货公司可以要求李某偿付已扣缴的存款。协商不成,百货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李某追偿。

  这里应特别提醒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纳税主体,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而且必须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报告,如不报告,要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还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营变动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Tags:
责任编辑:admin
  • 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表情: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