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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主上演变脸戏 货款揣进自己包

2014-02-13 22:17:48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湖北省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的黄某、鲁某,在3年多的时间里,以他人的空白发票和自制凭证对外进行销售,偷税金额巨大。前不久,两人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刑事拘留。 7098.98吨磷矿石变脸为1500元的预制砖 2005年8月,湖北省保康县国

矿主上演变脸戏 货款揣进自己包

2006-02-23 0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姜传武 吴启新 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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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的黄某、鲁某,在3年多的时间里,以他人的空白发票和自制凭证对外进行销售,偷税金额巨大。前不久,两人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刑事拘留。

  7098.98吨磷矿石变脸为1500元的预制砖

  2005年8月,湖北省保康县国税局接到了一封由上级税务机关——襄樊市国税局转来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信反映某磷矿购销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黄某非法取得4份普通发票,向江苏3家公司及矿贩王某、张某销售大量磷矿石,偷逃国家税收。信中提供了购货方的详细信息和手机号码。

  举报信虽未署名,但线索清晰,可信度高。保康县国税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成联合办案组,从检查发票的开具入手,展开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外调,从江苏3家企业查到了举报信所列的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开具的4份湖北省工业企业统一发票。

  4份发票联累计记载该公司销售磷矿石7098.98吨,销售额和税款合计118.59万元。

  通过追踪检查发票联来源,办案人员发现这4份发票是黄某父亲所办预制砖厂领购的发票,这4份发票存根联填开的是销售额为1500元预制砖。

  原来,黄氏父子对发票管理规定都很“内行”,黄父将儿子撕走空白发票联后留下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进行了“补充完善”,抹掉了单联填开“阴阳票”的痕迹,以逃避国税机关的处罚。

  118.59万元销货款变脸为股东投资

  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销售的这7098.98吨磷矿石,销售价款为118.59万元,但在公司的账上却连一分钱的销售收入也没有反映。这些销售收入转到哪里去了呢?

  办案人员了解到,保康县磷矿购销公司的性质属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有完整的账目。

  经过内查外调,办案人员摸到了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的一些底细。原来,黄某把从国税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放在保险柜里“睡大觉”。自己则专门寻找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江苏3家化肥生产企业,开具从黄父那里撕来的4份普通发票,采取单联填写,暗中销售结算了118.59万元磷矿石款。

  从公司申报纳税情况看,公司账面反映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负申报,直到2005年上半年才实现应纳增值税26348.30元。其中2003年申报销售额60917.70元,期末留抵税额20263.62元;2004年申报销售额676264.00元,期末留抵税额28652.46元;2005年1月~6月申报销售额1312502.62元,上期留抵税额28652.46元,应纳增值税26348.30元。

  而这其中并不包含那118.59万元的磷矿石销售款。

  在经过艰苦细致地调查取证后,办案人员又发现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存在的另一违法情况。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将货款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是编制虚假的股东投资,将118.59万元货款进行分解,其中鲁某36万元、黄某9万元,另2名股东樊某20万元、张某31万元,其他22.59万元作运费处理。

  检查人员核实股东张某出资能力时发现,张某家境贫困,最值钱的资产就是两间土坯房,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能有31万元巨资入股呢?经核实,其他股东的出资也全部是公司编造的虚假投资。他们就是用这种方法,将百万销货款“变脸”成股东投资,嫁接到公司账上,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也就成了他们的股份。

  41万元销售款变相为借款

  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在核实公司账簿、资金流向时,从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个人借款”子目中,找到了举报信所反映的矿贩张某、王某的名字,“个人借款”记录显示,公司曾向矿贩子张某、王某借款。

  检查人员向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股东询问取证,发现“变脸”手法再次被使用。张某、王某借款给磷矿购销公司是假,公司销售磷矿石给张某、王某是真,所谓的借款其实就是销售的矿石款。

  该公司2004年4月销给张某磷矿石1600吨,收取货款15万元,因矿石质量问题未开票结算。2005年1月销给王某磷矿石1300吨,收取货款26万元,两项合计41万元,没有按税收法律规定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经取证核实,保康县某磷矿购销公司2002年10月~2005年6月实现销售磷矿石收入364.56万元,少记销售收入159.59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1553.58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8.41元,共计215781.99元。

  国税、公安人员“兵临城下”,黄某见东窗事发,于2005年9月上旬“亡羊补牢”,申报缴纳增值税115884.98元,但其偷税行为已成既定事实。到2005年10月底案件查结时公司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5668.6元、企业所得税44228.41元。最后,经过县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定,该公司偷税额为215781.99元。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康县国税局责令公司补缴少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9.99万元及全部滞纳金0.64万元,处以所偷税款215781.99元的0.5倍即10.79万元罚款,对其虚假申报亏损行为处1000元罚款。

  鉴于偷税额和偷税比例超过了偷税罪的法定标准,国税机关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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