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纳税人因虚假申请父母免税额被判入狱
香港一名纳税人因虚假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11日被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两个月。
被告岑志雄,今年58岁,在其1998/99至2003/04课税年度报税表上或在给予税务局的信件中,讹称其父母在上述各课税年度连续全年与他同住。按照报税表或信件中的陈述,
税务局准予被告有关其父母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的父母在有关年度并非通常居住于香港。在1998/99至2003/04六个课税年度内,被告父亲只逗留在香港4天,其母亲也仅逗留在香港6天。《税务条例》规定,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其中的一项条件是申请人的父或母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而申请“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的附加条件是申请人的父或母在该有关课税年度内必须连续全年与申请人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
被告在1998/99至2003/04六个课税年度所申请的“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合共33万元,其涉及的少征收税款总额为42794元。
被告岑志雄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法庭根据《税务条例》就处罚虚假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及“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香港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额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