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企业卖了68部电梯 没缴一分钱税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富电梯)偷税案进行了宣判,判处企业法定代表人常乃宁有期徒刑3 年,缓刑4 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该公司判处罚金80万元。此前,税务机关已追缴了其所偷税款和滞纳金。
2005年4 月8 日,吉水县国税局接到一封署名举报信,举报江富电梯自2002年3 月开办以来偷逃税款上百万元。接报后,税务机关立即成立专案小组,着手对该企业几年来的纳税申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开展调查。
江富电梯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于2002年初从深圳市搬迁到吉水县,法定代表人为港商常乃宁。该公司于2002年3 月25日注册,注册资金18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1223万元),4 月份办理税务登记,5 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电梯、立体车库、扶梯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自开业至2004年底,公司账面反映的内销收入1296.9万元,外销收入47.3万元,合计销售收入1344.2万余元,计提销项税额220.5 万元,进项税额221.5 万元,留抵1 万余元,企业3 年来缴纳增值税记录为0.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程序要求较为严格,购销双方均有合同对其规格、质量、供货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示。因此,合同成为侦破此案的关键,也是核定该公司销售收入的有力证据。
于是专案组一方面调取企业开办以来的账簿、凭证,另一方面责成该公司提供电梯的购销安装合同及相关资料,同时派员到其生产车间调查了解电梯的生产流程和工艺并就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疑点赴南昌等地外调。
经查,江富电梯每销售一部电梯都会与客户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企业销售电梯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结算货款,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确认收入的实现,其账面在“预收账款”科目均有记录;办案人员通过检查企业应收账款统计表、江富电梯维保情况表后确定,企业已验收、已安装完毕或已进入维保期的合同27份(户),共68部电梯,其中64台电梯未计销售收入4886308.8 元(含税),偷逃应缴纳增值税709976.52 元。
办案人员在江富电梯的生产车间看到,这里只有2 台液压弯板机,磨床、洗床、冲床、车床各一台,还有一些电焊机等。办案人员了解到,这些设备只能简单加工一些小备件,而电梯的绝大部分部件都是外购的,企业所做的就是将外购的部件运至工地再进行安装。也就是说江富电梯的经营模式是:外购外销、两头在外。
通过检查,办案人员掌握了企业偷税的具体手法:企业回笼资金不入吉水银行开户账,而是汇往深圳市的开户银行或直接汇到常乃宁及供销人员的私人存折或银行卡上;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办案人员发现,江富电梯2004年底有305 万元的销售货款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上,未及时转入“销售收入”科目;江富电梯搬迁至吉水县前,在深圳市领购了两本销售发票,但一直未向深圳市国税局缴销,在吉水县经营期间,江富电梯仍使用深圳市的销售发票销售产品;江富电梯利用富士电梯(亚洲)有限公司、富士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转移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收。
在检查中,办案人员还注意到,这家企业的账务管理非常混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材料或产品的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等有关情况,纳税资料也不齐全。
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作为当时吉水县引进的最大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政府还是各部门以及群众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企业引进之初,一些报纸在头版头条进行过专题报道,引进人员也因此立了三等功。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这类招商引资企业进行稽查,会引起地方上的特别关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接到举报信后,吉水县国税局立即向政府作了汇报。
对此,吉水县县委、政府十分重视,并作出了不管是什么企业,只要违反了税法,就要严厉查处,达到移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指示。
2005年5 月16日,在吉水县政府主要领导的督促下,常乃宁与吉水县国税局进行了约谈。吉水县国税局要求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逐份落实合同的履行情况,尽快确定销售收入;先缴清纳税评估税款;尽快提供财务上遗漏的合同,并逐份予以落实履行情况;说明江富电梯、富士电梯(深圳)有限公司、富士电梯(亚洲)有限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
但是常乃宁在约谈后即离开吉水县前往深圳并再不露面。为保证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地方政府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将常乃宁抓捕归案,并进行了突击审查。最终,常乃宁不得不交代了相关偷税问题,江富电梯偷税一案至此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