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天查补税款760万元
2009年6月,辽宁省抚顺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日常稽查选案时,发现抚顺市某砌筑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收入6597万元,亏损112万元,税负异常,遂将其锁定为重点稽查目标,并组成检查组对其实施税收检查。
6月18日,检查组在对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揽的抚顺市某石化公司平整土地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并未自己施工,而是转包给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并由其完成施工。但在核对资金流向时发现,结算发票开出单位不是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而是秦皇岛市宏达租赁有限公司和宏达运输服务处2家单位,并分别从上述2家取得57份租赁发票和117份运输发票,金额合计1635万元,并计入成本。
针对这一异常情况,检查组对这2家的发票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发票无水印,纸质感差,发票装订一侧无撕痕,发票印制单位存在明显错误,且每本印制组数不合常规。
8月1日,检查组将秦皇岛市这2家单位开具的全部174份发票用换票证置换,并携带原始发票赴秦皇岛市地税局进行发票真伪认定。秦皇岛市地税局鉴定其全部为假发票,并出具了证明。
8月中旬,检查组再次到秦皇岛市地税局征管科,调查秦皇岛市宏达租赁有限公司和宏达运输服务处2家单位是否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秦皇岛市地税局征管科给予了全力配合,证明上述2家单位从未在该市地税局进行过税务登记。
8月下旬,案件已经进入攻关阶段,为了取得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证人证言,检查组三赴秦皇岛。几经周折找到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该经理在询问笔录和自述材料中证实,在与抚顺市某砌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时,因价款有争议,没给对方提供发票,后介绍给了秦皇岛市宏达租赁有限公司和宏达运输服务处2家单位,抚顺市某砌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而与这2家单位签订了虚假施工合同,并分别从这2家取得57份租赁发票和117份运输发票。
在事实面前,该2家单位承认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多列成本进行逃税的事实。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取得的174份假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1万元,并处以应补企业所得税税额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