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走“捷径”逃税受处罚
建筑工程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账户,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这是基本的纳税常识。最近,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在检查某建筑公司2007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在将工程款抵顶材料款业务入账时走了个“捷径”:未经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直接将工程款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贷方,平了账。因为逃税,该公司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2007年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时,发现其承包某建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借方余额长期无变化。经询问,工程早已竣工,这很蹊跷。稽查人员细心地核对了记账凭证,发现第87号凭证和这30万元金额相符,可对应的账户不是“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账户,而是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贷方。
“你们和某建材公司的30万元工程业务有合同吗?”稽查人员问该公司会计小张。小张提供了该建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款项是30万元,签订日期是2007年3月21日。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付款日期是2007年2月18日,为什么约定提前付款?再仔细核对,这个日期恰好是第87号凭证的日期。经进一步询问,小张不得不道明了原委:在建筑工程承包之前,该公司欠了这家建材公司材料款30万元,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材料款抵顶工程款项。而建筑公司在入账时,没考虑将工程款计入收入,想以款项未兑付为由逃避税款,没想到那份合同露了马脚。
至此,某建筑公司以工程款抵顶材料款的事实真相大白。该公司少申报收入30万元,造成少缴营业税9000元,城建税450元,教育费附加27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0元,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万元。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