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刑罚威慑力 惩治假发票犯罪
由于发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假发票也就成了不法分子牟取暴利的工具,《刑法》因此对涉及发票犯罪作了数条惩罚规定,其中规定制售假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可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以“代开”形式出售假发票这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后,在办理销售假普通发票的案件时就遭遇了法律瓶颈问题。
从刑法理论来分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通过金钱交易转移发票所有权的活动,侵害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即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发票代开者以及掮客在案件中同系共犯,理应受到相应的惩处。发票代开者及掮客的行为与原始的出售假发票行为相比,仅因发票份数不足50份而可以逃避法律的惩处。
在办理以“代开”名义出售发票案件时遇到的法律瓶颈问题,引起了高层有关部门的关注。今年5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及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修改,除了将非法印制、出售普通发票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的涉案发票数量由50份提高到100份外,最大的变动是增加了一项以累计票面金额作为可选择的立案标准,即非法制造、出售货物运输发票等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假普通发票,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此类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或者虽然少于100份但是只要出售的发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立案追诉;非法制造、出售建安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货物销售发票等一般的假普通发票,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此类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或者虽然少于100份但只要出售的发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也都可以对相关人员立案追诉。
在办理假发票案件时,还经常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在捣毁存放假发票窝点、抓捕出售假发票人员时,经常会在其居住地点、交通工具等场所缴获大量的尚未出售的假发票,但却无法对此行为定罪量刑。
“对于持有假发票的应增设罪名予以刑事处罚”既是基层税务、司法部门的呼声,也是打击制售假发票的实际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出,在《刑法》第210条后增加一条:“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持有较大数量假发票的行为增列为犯罪,昭示了国家坚决遏制虚假发票流通、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的决心,也为当前全国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打击制售假发票行动增加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对曾经出售过假发票、案发时又持有假发票尚未出售的人,将数罪并罚。对于那些被查获持有较大数量假发票的人,即使其不交代已售假发票的去向或虽有交代但无法查证落实的,也可以就其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处以刑罚,再也难以逃脱惩处了。
近年来,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新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惩治虚假发票的刑事处罚新规,既体现了《刑法》的罪责相当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代开发票者”及其掮客将形成毁灭性的打击,更有利于全面、彻底地摧毁制售假发票团伙及其根基。从此,一直困扰和制约发票打假的法律瓶颈消除了,同时,对税务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大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力度,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发现纳税人接受了假发票的绝不能仅以罚款了事轻易放过,而应通过梳理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虚假发票来源。作为公安机关应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和寻找线索,充分运用新的发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出售虚假发票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将假发票的制造、出售、“代开”者和涉案掮客一个都不少地送上法庭,从而达到侦破一起案件就彻底摧毁一个团伙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