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于认罚掩真相 深挖细查现端倪
最近,湖北省咸宁市地税局稽查局以群众举报获取的线索,顺藤摸瓜,查处了一起利用合作建房经营形式逃税的案例,入库税款120多万元。
今年5月,咸宁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公司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于是,稽查局立即派出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核实。经查证,该房地产公司在购买某村集体所有转为一级市场的土地时,应该取得专用发票,凭专用发票和土地购买合同记账,该公司确实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只附有土地购买合同作为报账单据。稽查局以该房地产公司违反了《》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税务行政处罚。
该公司负责人一边埋怨会计粗心大意,一边称赞稽查人员业务水平高超,同时表示坚决支持税收工作,在错误面前“认打服罚”,他粗略匡算出了因发票违规,导致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7.82万元,承诺公司全部负责补缴。
账簿严谨规范,会计绝对不是粗心之人,负责人神色慌张,言不由衷,高度“觉悟”,似乎掩盖着什么,急于结案的焦急心理随之也暴露在稽查人员面前。稽查人员疑虑顿生:急着认罚,难道另有隐情?
按照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购买集体所有转国家所有的土地,不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但发票违规行为需按《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他为什么愿意交这么多钱呢?这显然不合常规。稽查人员迅速调整工作方法,将稽查重点由账内稽查转为账外调查。于是装作无心的样子,开始与其闲谈,并提出参观他们建设的小区,不明就里的负责人欣然同意。
走到小区附近,稽查人员看见小区前面一排门店赫然标示着某村商店、某村粮食店……稽查人员立即询问公司负责人,你们在这个村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给他们村的房子是怎么卖的?公司负责人只好说出实话,他们公司与该村从事合作建房,村委会2007年2月以496万元价格出售土地给公司,公司2009年8月给村委会门店。时隔2年多,公司给村委会门店应视同销售,那公司财务上是怎么处理的呢?是不是就以496万元作为门店销售价格呢?于是,稽查人员立即返回公司,检查其财务账簿,结果与稽查人员判断一致。
面对确凿的证据,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交代了事实真相。原来,该公司于2006年11月与村委会订立合作建房协议,以土地换门店,又在2007年2月通过拍卖机构取得该村土地,作价496万元,农户补偿另行计算。在转让门店申报纳税时,负责人认为,因为门店市场价格远远高于496万元,作为等价交换,公司给村委会门店抵土地款后,没有取得任何收入,所以也按496万元申报纳税。按496万元推算,该公司门店销售价格每平方米990元。实际上,同地段、同类型门店价格均在3500元左右,转让门店价格明显偏低。稽查人员立即要求该负责人对所转让的门店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1000余万元,应补缴少计收入而逃避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120余万元。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该公司负责人再也没有了先前的慷慨,提出土地成本应按评估价扣除,不应按实际支付价扣除,否则公司太亏了。稽查人员耐心解释其要求于法无据后,该公司负责人只能伏法,想用“小疏漏”掩盖逃税秘密的侥幸心理彻底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