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项目逃税 难逃火眼金睛
近日,青岛市开发区国税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专项评估时,发现某企业将免税项目的支出混入应税项目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评估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393.29元。目前,该企业已将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据了解,该局在对这一企业2009年度免税业务年审时发现,该企业经营业务既涉及免税项目又涉及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花卉的种植、销售,应税项目是搬运装卸。免税项目销售花卉申报的收入很少,而用于花卉基地改建修缮的支出很大。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该企业的免税项目却无亏损,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贡献率较低。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惕,于是立即将该企业转入评估。
带着上述疑问,税务人员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约谈。企业工作人员解释说,2009年因没有申请享受免税,也就没有把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将免税项目花卉基地的修缮改建支出一并计入了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中。然而,根据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税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税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该企业用免税项目支出冲减应税项目盈利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税务人员责成该企业将免税项目花卉基地的修缮改建支出189573.16元从应税项目中剔除,补缴企业所得税4739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