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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两票施诡计 逃税又出新花招

2014-02-13 22:18:32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车辆购置税自开征以来,税收收入连年攀升,与此同时,纳税人逃税手段也屡出新招。近日,贵州省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获了一起利用一车开具2张发票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案件,这是该省继出现不法分子以假完税凭证进行逃税后,发现的另一逃税新手段。

一车两票施诡计 逃税又出新花招

2010-10-27 16:48 来源:张耀予 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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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自开征以来,税收收入连年攀升,与此同时,纳税人逃税手段也屡出新招。近日,贵州省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获了一起利用一车开具2张发票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案件,这是该省继出现不法分子以假完税凭证进行逃税后,发现的另一逃税新手段。

  一纸转办函引来立案检查

  2009年12月29日,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公安部门转来的一封转办函,记载遵义市王某涉嫌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转办材料反映,王某2006年从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先后购买了3辆客车,未履行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并同时提供了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6份发票复印件。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案头资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这3辆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售出的汽车,其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所注购货方均为遵义某客车运输公司。同时,该汽车销售公司还在同日另行开具了货物销售发票给该客车运输公司。

  王某和该客车运输公司有何关联?为何发票是开具给该客车运输公司的?该客车运输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带着种种疑问,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派出检查人员对该客车运输公司进行了暗中调查。经调查了解到,王某系挂靠该客车运输公司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名个体营运者,该客车运输公司负责以公司的名义给所有挂靠经营的车辆办理所有相关手续、证照,并缴纳车辆购置税。据此,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客车运输公司可能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客车运输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两份发票暗藏玄机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决定先行绕过对该客车运输公司的正面检查,转而到转办材料中所涉及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展外围调查。通过核实汽车销售公司的账簿资料,发现其确于2006年向该客车运输公司销售了3辆金龙客车,并开具了3份机动车销售发票,每份开具金额为44.5万元。而在每份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当日,汽车销售公司又向该客车运输公司同时开具了一份货物销售发票,票面金额为12.8万元,所注货物名称为配套费。据销售公司财务人员称,这部分配套费是为每辆车所配备的工具和内部装饰等设施。“一辆40多万元的车竟需要近13万元的配套设施?这2份发票中肯定藏有玄机。”检查人员顿时产生怀疑。

  为了摸清这2份发票的真相,检查组随即对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及销售经理依法进行了询问。经过详细耐心地税法宣传,销售公司负责人坦承所谓的配套费实属车价的一部分,并供述2006年王某以该客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前来购车时,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了对每辆车分别开具2份发票的要求,而每份发票各开具多少金额则是王某以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为原则而提供的数字。

  逃税新手段浮出水面

  掌握了销货方的事实证据后,检查组决定立即对该客车运输公司开展检查。在认真查阅了账簿资料后,检查组发现该客车运输公司已按每辆44.5万元的价格计算缴纳了3辆金龙客车的车辆购置税,然而,每辆12.8万元的配套设施费却既未在账簿资料中反映,也不见其资金支付记录。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对该客车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但该负责人拒不承认人为分解车价的行为,甚至以遗失为由拒绝提供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检查组人员随即向该负责人出示了在汽车销售公司所获取的证据,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该负责人终于承认未按真实购置价格计算缴纳上述3辆金龙客车的车辆购置税。

  至此,检查组对纳税人的逃税手段已了然于胸。种种分析表明,该客车运输公司正是利用汽车销售公司对一辆车分别开具不同发票的行为,从而人为分解车价侵蚀税基。检查组决定对该客车运输公司开展纳税年度的延伸检查。检查结果不出所料,该公司2006年~2009年间,先后从省内外多家汽车销售商购进上百辆汽车,其中大部分均是采用一车开具两票的方式,即一份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一份货物销售发票,另有部分车辆尽管只有一份机动车销售发票,但车价明显偏低。对所有车辆,该公司都仅按机动车销售发票进行了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意识到,核实车价是破案的关键。然而,由于时间跨度较大,所涉的销售单位分散,车辆品牌型号较多,汽车销售商所开具发票上并无对应车辆,究竟每辆车的车价中有多少被人为分解,一时之间难以确定。为此,检查组决定分头展开调查工作,一方面继续对该客车运输公司的固定资产账及银行往来账进行比对,审查每辆车的资金支付情况;另一方面到每家汽车销售商对每一辆车的购车合同、款项支付、发票开具情况进行逐一核对,确保查实每一辆车的准确购置价格。几个月的努力后,检查组最终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该客车运输公司2006年~2009年间,利用汽车销售商一车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或者要求汽车经销商按低于实际车价的金额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从而人为降低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少缴车辆购置税共计18.9万元,案件终于成功告破。

  据了解,由于车辆购置税由购车者缴纳或实际承担,因而汽车销售商和购车者之间极易达成协议,即汽车销售商通过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从而降低计税依据,而真实的车价与票面车价的差额部分则开具普通发票甚至不开发票,这样一来不仅购车者可以少缴车辆购置税,销售方也可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正所谓双方都受益,而最终受损的就是国家的税收。目前,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对该案中的某客车运输公司作出补税处理和处罚决定,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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