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冒充咨询费 企业被追缴近200万元
日前,深圳市A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97万元,标志着历时1年多的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费案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据介绍,2010年,深圳市A公司到罗湖区国税局申请向香港母公司B支付1800万港元的服务费,拟按照6%的利润率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同时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接到申请后,罗湖区国税局税务人员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B公司给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空泛,服务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点。税务人员随即约谈了C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双方合同订立时间与服务提供时间不一致,而且合同订立后A公司财务状况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化不合理。
随后,税务人员在同一时间分别对A公司和B公司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的人员进行了单独约谈,进一步获取了更真实的信息。税务人员发现,虽然B公司对A公司的资金、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决策,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其丰富的内地市场销售经验和成熟的营销网络,指导并参与A公司的销售工作,这一行为并不是合同中所称“咨询”,更接近于营销管理服务。经过数小时的谈判,C会计师事务所最终接受了该局对劳务实质的认定。
C会计师事务所指出,B公司只为A公司提供管理服务,A公司按照B公司成本费用加成6%支付劳务费,税务机关应以加成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说法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但经过税务人员对涉税资料进行分析和测算,发现事实并非如此。B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绝大多数无法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凭证,且其大部分为香港不动产的折旧、香港雇员的工资等,而这些成本应归属于B公司。根据对相关成本费用的测算,税务人员最终认定其合理的利润率为52%.
在税务人员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逻辑严密的事实证据和翔实的测算数据面前,C会计师事务所表示认可税务机关的观点,并表示需要进一步和A、B公司进行沟通。经过多次电话磋商后,C会计师事务所主动上门,表示A、B公司认可按照52%的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随后,A公司就1800万港元服务费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