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抵借款 销售不入账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少计销售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除追缴该公司所偷的税费合计68416元外,并对其所偷税款处以50%的罚款计34208元。
10月上旬,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一匿名举报电话,电话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房屋销售时,收款不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派稽查人员小吴和小耿前去调查此案。经了解,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以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主。2003年在登封市南环路征地开发某小区,2005年11月起对外售房。截至今年9月,还有一小部分现房没有销售出去。通过查看售房图,稽查人员掌握了总户数、已销售户数、未销售户数等基本情况。
在掌握了这些情况后,小吴和小耿来到该公司,公司会计黄某接待了他们。稽查人员在检查“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有向个人借款的记录,共计146万元。黄某解释说这是项目开发前期,由于投入较大,资金周转紧张,经理为公司借入大量流动资金。稽查人员认为,公司经理给公司借款也属正常现象,那么该公司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归还这些借款的呢?
稽查人员带着疑问又着重检查了该公司售房中心的售房明细表和相关账目,发现销售数量和会计记账的数量不相符,会计记账的数量比实际销售的数量少8套。那么,这8套房子的销售收入哪里去了?当稽查人员问会计黄某时,黄某眼看纸包不住火,便交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公司在售房时,使用两种收款凭证,一种是预收款凭证,所开的内容为预售房款,已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定金凭证,开具自制收据,一式两份,售楼收款员和公司经理各一份,分别保存。售楼收银员将所收定金全部以经理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些定金主要用来归还经理所借款项。
经查,该公司采取开具定金凭证而不计销售收入,用来归还所借款项的做法,属偷税行为。稽查人员通过账内和账外的调查取证,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查实该公司从2005年11月开始售房到2006年9月底,共收预售房定金876000元。经公司经理授意,采取收入不入账和虚假的纳税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少缴营业税43800元,少缴城建税306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23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31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处理。据了解,目前该公司所偷税款、罚款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