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帮忙逃税 顾客损失中介得赔
卖房为少交点税 装修款未写进协议 买主只认合同价 卖主讨损失 一审判决———
为了少交点税,毛女士在卖房时听从业务员的建议在合同上没写房价全款,交易完成后,她却没得到合同外约定的8万元装修费。
毛女士将买主和房屋中介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买主给付她房屋装修补偿款8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毛女士称,她报价30余万元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卖房,在与房屋中介公司、张先生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前,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对她说不要在合同上写房价全款,因为这样要多上税,她可以在公开的房价款之外要一笔装修费,这样房价在总数上不吃亏,还少上了税。
毛女士采纳了赵某的建议。但后来房子交易完成,张先生拿到房产证后,毛女士只拿到了合同上约定的20多万元房款。
对此,张先生称,三方在签订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时,没有口头约定在房价款之外还有8万元装修款的事,他没听说过除购房款之外,装修款要单独计算。
中介公司则称,毛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来证明,她若认为存在装修款就应当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或至少应当在合同中表明双方另行约定。
业务员陈述
对于此事,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赵某(他也是本案房屋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向法院出具了他书写的“房屋交易事实经过”。
赵某称,他跟毛女士说过,合同上可只走一个基本房价,8万元装修款不写在合同里。他也把这个意思传达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过户完毕后,张先生不认同8万元装修款。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中介公司赔偿毛女士装修补偿款8万元,房屋中介公司提起了上诉。
法官析案
中介提供虚假情况得担责
承办此案的法官焦智说,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毛女士、张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居间人是中介公司。
业务员承认提过装修款
焦法官说,因为赵某是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他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应视为中介公司对于案件事实的承认。
赵某向法庭陈述其确实曾向毛女士承诺过合同价款之外8万元装修款的事项,所以中介公司有关合同各方没有房屋装修款项约定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中介公司告知毛女士在合同价款之外张先生将给付其8万元装修款,但其无证据证明张先生也认可了这笔装修补偿款,所以中介公司向毛女士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应由其向毛女士承担8万元装修款的损失,张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