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作证 企业零申报站不住脚
日前,湖北省大悟县国税局对大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一案审理终结。税务机关作出了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372944.75元并处0.5倍罚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同时,由于该公司的行为还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他们还付出了交纳5000元罚款的代价。
湖北省大悟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采掘、选矿、销售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有职工93人。该公司连续两年纳税为零申报。为此,前不久大悟县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了专案小组,对该企业2004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然而,检查的过程并不顺利。检查人员两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避而不见,回避检查,致使查账无法实施。针对企业有关人员回避检查的问题,检查组的工作人员没有气馁。他们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到矿井和选矿车间进行侧面调查。结果查实该公司的生产、销售基本正常。
检查人员再次认真分析案情后,决定从生产用电入手,研究措施寻找检查的突破口。检查人员到该公司所在的供电所,调取了该企业近几年生产用电的证据,每月耗用的电量基本一致,每月14万元左右的电费都按时缴纳,说明企业生产销售正常。初步判断企业长期零申报纳税有重大偷税嫌疑。
检查组及时将案情报告县局领导,经县局领导批准,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开户银行的有关账户。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知道检查组调查取得大量证据后,亲自到稽查局协调检查事宜,并安排财务人员向检查人员每人送一个红包,被检查人员及时制止并上交县局监察室退还。行贿碰了钉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不得不拿出有关记账凭证,交代了隐瞒收入的事实。
经核实,该企业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现销售收入6588680.61元未申报纳税。企业财务人员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现销售为由,拒绝向税源管理部门申报事宜,而收到的销售款直接进入有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及时记收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开具发票。
据了解,该公司在接到大悟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后,已将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悉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