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公司鲜活商品被拍卖690万
记者昨日从省国税局获悉,广州某食品公司由于涉嫌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查封并公开拍卖其鲜活商品。由于该公司不服处理,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食品公司上诉请求确认被国税稽查局作出的拍卖、变卖及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2006年3月,广州某区国税稽查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在检查过程中,鉴于该公司涉嫌偷逃税款金额巨大、且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迹象,国税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了其171吨冷冻海产品,并在多次要求该公司自行处理被查封冷冻海产品无效的情况下进行公开拍卖,得款690万元,实现了对这些易腐易烂商品的价值保全。
但该公司由于不服国税局处理冷冻海产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出复议和诉讼。而法院审理认为,国税稽查人员通过实地和外调检查收集的包括账册、凭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海关证明在内的约4000页证据材料,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证明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明显隐匿其应税收入的行为,据此作出税收保全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被查封的冷冻海产品属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其价值,国税部门及时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拍卖被查封的冷冻海产品,既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判决国税局胜诉。
据省国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涉及在稽查环节采取拍卖形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做法,是实现由实物保全向价值保全的一次有益尝试,进一步丰富了税收保全的内涵。据此,还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对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