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500万发票抵税款 3涉案人被判刑
8月17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500余万。
目前3名涉案人均被定罪判刑,并处万元以上罚金。
内外勾结骗取税款
差价侯茜伟是安徽安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职工,平时负责公司运费结算工作,而另一方面他又亲自参与为公司运输货物。侯茜伟、解永以及其他一些同为安特公司运输货物的运输户均因缺少运输发票,经常不能及时结清运费。
2006年初,汽车驾驶员张雁徽在上网时得知有人可以开具运输发票,且比税务局税率低。其后一天,张雁徽在税务局遇到正在开发票的解永,遂向解永承诺自己能够提供运输发票,并保证所提供的发票能在税务机关抵扣,但要按票面金额4%收取开票费,远低于同期税务机关开具同类发票6.74%的税率,赚取其中差价。
解永将这一情况告知侯茜伟,并要求其按票面金额4.5%的标准收取开票费。侯茜伟又把这一情况转告给其他需要运输发票的运输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后,于2006年2月至5月间,侯茜伟分4次将所需开具发票资料经由解永提供给张雁徽。
张雁徽通过他人,以合肥市宝龙运输服务公司的名义开具29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总金额为5430830.95元,税款380158.17元。三人各自按照约定支付开票费。
事情败露投案自首
侯茜伟将上述29份发票分4次提供给安特公司结算运费,该公司凭上述发票,于同期在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税款380158.17元。宿州市国税局核查时,发现上述发票与事实不符,合肥宝龙公司未从税务机关领购、开具上述29份发票,遂书面通知安特公司限期作进项税转出。
安特公司于2006年7月、8月、10月间分3次将上述申报抵扣税额作进项税转出。事情败露后,2006年9月8日至15日,侯茜伟、解永、张雁徽相继到宿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29份发票发生的运输业务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税款380158.17元。投机取巧被判刑今年7月10日,张雁徽3人被提起公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雁徽等3人让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3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得知是虚假发票后及时退还开票费用,补缴税款,在审判阶段积极缴纳罚金,遂对张雁徽、解永从轻处罚,对侯茜伟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张雁徽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解永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侯茜伟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