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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违法案件的公告

2014-02-13 22:18:07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税法观念和纳税意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纳税人营造公平、法治、和谐的竞争环境,在全社会弘扬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风尚,现将全省国税系统近年查处的10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2008年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违法案件的公告

2008-04-30 10:06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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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税法观念和纳税意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纳税人营造公平、法治、和谐的竞争环境,在全社会弘扬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风尚,现将全省国税系统近年查处的10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2008年4月案例1:武汉冠美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武汉冠美科技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胡垂焯,注册地址为武昌临江大道76号蓝湾俊园百合秀苑13栋406号,主营办公家具、灯具、地毯等,2006年7月18日办理税务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举报线索,经查证,该公司采用单联填开普通发票的手段销售办公家具,少申报销售收入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2款,主管国税机关决定对其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34836元并加收滞纳金,处罚款34836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0947元并加收滞纳金,处罚款10947元;对单联填开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责令该公司限期对其相关帐务作出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武汉宏辉陶瓷有限公司偷税案

  武汉宏辉陶瓷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107国道南九支沟西,法定代表人汤亚辉,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从事陶瓷生产及销售。2005年4月14日办理税务登记,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该公司在2006年经营期间,采用少记收入、少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偷税行为,国税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补缴增值税4929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对上述增值税违法行为处罚款24649.5元;3、责令限期对相关帐务作出调整;4、鉴于该公司偷税金额占应缴税额的34.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该案件涉税情节及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3:武汉华茂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偷税案

  武汉华茂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余氏墩1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注册资本101万元,主要经营中空玻璃密封剂生产、加工,煤炭、钢材、木材、装饰材料、水泥、玻璃、涂料、油漆、纺织品、工艺品销售。该公司2004年2月26日办理税务登记,同年4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查证,该公司存在设置两套账、隐瞒应税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该公司属于偷税行为,主管国税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补缴增值税396678元并加收滞纳金;2、责令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109479元并加收滞纳金;3、对上述增值税违法行为处罚款198339元;4、对上述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处罚款54739元;5、责令限期对相关帐务作出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有关规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十堰市丰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十堰市丰茂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中岳路8号,注册法人阮甲秀,公司实际控制人郝兴昌,2005年7月20日成立,同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420303777556681.

  主管国税机关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比对发现,该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存在疑点。经查证,该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偷税的重大违法问题。一是非法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查明该公司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6份,涉及本市纳税人75户,涉税金额1977.84万元,税额336.23万元。二是违犯规定单联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偷税。现已查明该公司单联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7份,偷税64.76万元。

  国税稽查部门依法对涉案单位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已查补税款284.83万元,罚款328.19万元;对外地涉案单位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金税协查方式发函协查;公安机关已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郝兴昌实施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对案犯实施了批捕。本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5: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西陵路82号,法定代表人邹宏,主要经营鞋类、皮革制品等。该公司下设小溪塔王子鞋城、襄樊王子鞋城、十堰分店、荆门王子鞋城、沙市王子鞋城、仙桃王子鞋城。

  经查证,该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手段偷税:一是擅自更换纳税主体,隐瞒真实身份,进行虚假税务登记,获取简易“双定”征收方式以偷逃税款;二是以员工名义多头开户且频繁更换,隐匿销售收入;三是擅自销毁记帐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逃避税务检查;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已构成偷税罪,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将本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司法判决,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追缴偷税1230.98万元,判处罚金1000万元;邹宏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1300万元。

  案例6:宜昌市鑫裕发工贸有限公司偷税案

  宜昌市鑫裕发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伍临路11号,法定代表人许金辉,主要经营化纤产品及原料、纺织品及原料等。公司2003年 8月成立,注册资金 50万元,税务登记号420503751037947.

  经查证,该公司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分别取得上海吴淞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份并入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9058元。后经海关协查鉴定,4份专用缴款书均系假票。同时,该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84011元。

  被告人娄永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例7: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系列虚开发票案

  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由浙江乐清人赵顺国和湖北当阳人张新龙各出资25万元,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和销售,2005年9月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后屡次变更经营地址,迁至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河滨路,2007年1月17日注销。

  经查证,该公司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采取编造虚假身份证、虚构收购业务等手段,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49225份,涉及当地15个县市区。同时向湖北当阳市、浙江乐清市、福建等地 7个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2408份,虚开金额69069130元,造成抵扣税款6906913元。2007年1月23日,赵、张二人成立“三无公司”当阳市天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继续采取以上非法手段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17000份,并向当阳金鑫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59份,金额15876348元,造成抵扣税款1587634元。

  调查认定该公司偷逃增值税829.04万元,并因本案造成国家税收直接损失2850.83万元。上述三公司虚开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赵顺国、张新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8:襄樊市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经检查发现,襄樊市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4年4月从河北承德输送机厂购回一批连杆,但该厂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进项税金,该公司业务员从他人手中购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316元,税额16883元,按票面金额6%付给开票方手续费。当月,该公司用此票抵扣了进项税金。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规定,认定该公司少缴应纳增值税16883元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因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本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9: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属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何向阳,主要经营石化产品、五金、机电、建材。

  经查证,该公司2006年6月至12月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购进货物644.46万元,但该货物购进、销售均未入账,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核定该公司其不含税销售额708.9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120.51万元,认定为偷税。此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10:天门市达成纺织有限公司偷税案

  天门市达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东湖村,法人代表江梦,属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纺织服装面料、辅料及配件的生产销售。2006年6月前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查证,该公司自2006年以来,以销售产品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3.9万元。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其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因该公司偷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的比例达83.8%,根据《刑法》第201条有关规定,本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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