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内偷漏税 离职后公司被罚起诉老总索赔偿
刘先生曾是北京布瑞克电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瑞克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公司采用虚报职工人数等方法偷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其离职后,公司被税务部门处罚。随后,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4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布瑞克公司诉称,2004年底,刘先生接受该公司的聘请,担任总经理。2007年9月,因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公司决定解除刘先生总经理的职务。2008年初,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检查,发现刘先生在任职期间采用虚报职工人数等方法偷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共计104401.31元,2008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期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104401.31元罚款。2008年3月13日,布瑞克公司交纳了全部款项,共计248867.34元。扣减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刘先生给布瑞克公司造成损失144466.03元。
布瑞克公司认为是刘先生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偷漏税款,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布瑞克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赔偿损失14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