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售楼逃税 某房企被查补税款400万
近日,广州地税第三稽查局利用房管部门的网上售楼公示系统,发现某房地产企业销售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查实后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作出补缴税、费、滞纳金近400万元的处理。
据市地税第三稽查局介绍,该局稽查人员利用“阳光家缘”网站掌握到该公司有关售楼的真实情况,通过已售套间面积,按其售价预测其交易金额,并以此数据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中该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并以此为线索,进行查证。
经多方查证,最终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税务问题: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收到预售商品房款、定金13898.96万元,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足额计缴各项税费;2006年10月至12月收取的业主煤气管道初装费、可视对讲系统费214.22万元,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足额计缴各项税费;以及该单位与某些建筑公司签订房屋抵扣工程款协议3124万多元,也没有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缴各项税费。
市地税第三稽查局表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72.24万元及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万多元和教育费附加5.1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2.96万元。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补缴滞纳金64.62万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