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串通经理虚开2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月14日,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备受关注的“甘肃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近日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雪樱、王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判决。据悉,这也是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去年以来查处的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据悉,经过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核实,甘肃长青实业公司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间,由该公司业务员周雪樱通过兰州市七里河顺通风动工具产品经销部经理王波,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给沈阳电机集团兰州巴高克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18641.22元,税额326170.42元,价税合计2244811.6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抵扣。沈阳电机集团兰州巴高克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共计向王波支付“手续费”125432.00元。后经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从沈阳电机集团兰州巴高克重机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追缴增值税税款326170.42元,滞纳金22831.93元;并处罚款326170.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该企业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5月21日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年5月24日,周雪樱、王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逮捕。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雪樱、王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雪樱、王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全部退清,且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