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甘肃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雪樱、王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过七
长青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8-07-16 10:24
来源: 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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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甘肃长青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雪樱、王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过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雪樱、王波无视国法,共同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全部退清,且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