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税费到底由谁埋单?
去年8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乘用车的税率进行了调整。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原先的20%上调至40%。可之前签好了协议怎么办?
多出来的这笔钱,买家不肯出,卖家也不愿出。日前,江干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个案子。
2008年6月3日,浙江致强物资有限公司向杭州金丰丰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兰德酷路泽(俗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一辆,该车售价为83.5万元,排量为4.7升,交货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前,以上内容双方特签订了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而就在金丰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准备交货时,孰不知8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乘用车的税率进行了调整,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原先的20%上调至40%。而该车即属被调整之列,于是金丰公司通知致强物资,车价由原83.5万元调升至105万元。
而致强物资无法接受该价格,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讨个说法。庭审中双方意见针锋相对,致强物资诉称,双方合法成立契约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对车型、价格及交货时间均有约定,是双方一致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对方大幅调高售价是无法认同的,要求按原合同价格交付车辆。
金丰公司辩称汽车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虽是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就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但最终承担者是消费特定商品的消费者。国家上调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是一种国家行为,其旨在进一步调整消费结构。如将该调整差价不合理的施加于汽车经销商,不仅有悖于消费税课税意图,也不符合国家调整高档汽车消费税的初衷。此外,致强物资要求按原价交付车辆,则明显违反诚实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故坚持先调价后交车。
据了解,江干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记者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