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捞好处
风险直击:自称不熟悉税务管理,导致国税流失592万余元。近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渝中区某税务所税务专管员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回顾:据了解,2002年底,魏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增中。2003年1月和10月,郑在未真实出资的情况下,分别注册登记了重庆市圣力诺贸易有限公司和重庆楚顺商贸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自任法人代表。
巧的是,魏某正好被单位安排任上述两公司的税务专管员。为从魏某处捞到税收方面的实惠,郑多次宴请魏某,赠送礼品,并邀其到深圳、汕头等地旅游。此外,魏还分数次收受郑奉送的礼金,魏的妻子也在郑的公司上班。
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魏某明知郑的两公司系虚假出资登记注册,却隐瞒真相,作出违背事实和原则的调查报告,使该公司违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魏又在审查上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票面金额及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违规审批、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90份给上述两公司。郑则将其中4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开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税直接损失高达592万余元。案发后,魏退缴了其收受的礼品及现金。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魏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辩称“对纳税企业的税务管理不熟悉”,才导致国税流失,“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为徇私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涉案企业得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了条件。但鉴于魏某有自首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