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账,在仓皇中进行
一边是稽查人员正在企业进行检查,另一边企业的工作人员竟忙着在销毁账簿。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一家企业检查时就遇到了这样“生死时速”。
企业疑点重重
根据群众举报,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洛阳某企业2002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的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卫星通信器材的生产、销售,1994年8月被开发区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报人称,该单位主要利用有分销点的条件,采取账外经营不记收入的方式进行偷税,除此之外,没有提供任何材料。稽查人员在调阅该公司的基础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案头审计后发现了如下几个问题:
企业税负过低。企业税负不足1%,这与他们生产经营技术含量较高且附加值也较高的通信产品的现实不符。
人为调节税款嫌疑较大。该公司收入毛利率大约在12%左右,但他们通过购进货物把每年的应纳税款控制在2万元~4万多元,这正好避开了国税局对长期零申报户的选案标准。
收入反映不完全。该公司的申报表中没有反映不开发票的收入。依常理,在本市有零售业务分销点,零售业务应该存在。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账外经营。
为了把案件办扎实,稽查局作出以下决定:一是严格保密,除有关稽查人员外,任何人不能向外扩散,以免打草惊蛇;二是采取侦查手段,着便装前往销售点摸底,取得第一手资料;三是出其不意实施突击检查,同时进入销售点的指定位置,检查前不通知企业。
这天,稽查人员以客户的身份到销售点同销售人员交谈,交谈中他们了解到每个销售点的月收入平均都在7万元上下。以此推算,这家公司全部销售点的月收入可达20余万元,年收入应在200万元以上,但企业申报的金额只有这个数字的1/4左右。
打个措手不及
企业的底摸得差不多了,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开始行动。统一行动开始后,稽查人员分为三组,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保持联系。为避免意外事件发生,检查前,该局严格规定:注意严格执法,注意工作方法,如发生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行动。
依照事先制订的方案,检查组同时进入销售点,直奔已经探明的财务室、收款处、销售处、仓库等地,亮证进行突击检查。这时,稽查人员发现一个销售人员偷偷接了一个电话后,转身进入一个房间。于是稽查人员尾随其后,推门便入。原来屋里的人正在慌忙地销毁《销售日报表》,这下被稽查人员逮个正着。稽查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器材清单》、《销售日报表》及收据等证据,成为了查案的有利线索。
紧接着三个组又对其收款处、仓库、销售处进行了检查,在总部一楼销售处发现了本案最为有力的证据:20多本记录详细的出库销售笔记账簿。至此,调账、取证工作圆满结束,共调取多本账簿、多套报表、多本凭证、多本笔记本、多本发票,两个纸箱的《器材清单》、《销售日报表》、《盘存表》。
以往的稽查经验说明,对这类企业的检查应速战速决,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以防企业商量对策。稽查人员抓紧时间整理资料,理清稽查思路,掌握其偷税事实和手段,拟定询问提纲,并于当天下午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到稽查局接受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虽然表示愿意同税务机关做好配合,早日结束检查,但是在问及实质性问题时,却极力采取回避的方法,避重就轻。
稽查人员问道:“你们公司每月收入大约有多少?”总经理支支吾吾回答:“收回的现金随便放在保险柜里,用多少拿多少,具体金额我自己也不清楚。”他这是想把错误都推到公司管理的混乱上,承认“可能”存在偷税,但含含糊糊,分明是在试探稽查人员掌握了多少材料,是否掌握了确凿证据。稽查人员果断地向他们出示了部分证据,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并给他们宣讲了《刑法》第三章第二百零一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稽查人员的强大政策攻势下,两位负责人不情愿地交代了主要偷税事实。
真相水落石出
经查,该公司自2002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采取账外经营、设置两个账户的手段,通过购进不入账、销售不入账的方式,偷逃增值税76845.69元。该公司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以内部“器材清单”或者收据代替发票;在对外开具发票时,存在“大头小尾”现象。其开具的12份普通发票“发票联”金额合计67000元,“存根联”金额合计仅102727.50元。
该案经上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上述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偷税76845.69元的行为除补缴税款外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以10000元罚款。以上各项补税、罚款共计86845.692元。
在案件基本查清以后,由于企业已涉嫌偷税犯罪,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