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 1995年7月,某地区进出口公司向国税局申报办理电阻、继电器、电脑接头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金额87.3万元。退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进项发票的开具方为某双宇环实业发展公司,货物在九龙下属海关报关出口
某地区进出口公司骗税案
2002-11-08 10:45
来源:
| | | |
一、基本案情
1995年7月,某地区进出口公司向国税局申报办理电阻、继电器、电脑接头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金额87.3万元。退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进项发票的开具方为某双宇环实业发展公司,货物在九龙下属海关报关出口,对此产生怀疑,认为有骗税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某双宇环实业发展公司销售该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由其总公司开出的。该笔业务名义上为代理出口,实际采取买断形式,由双宇环公司提供货源,负责与外商联系,决定报关口岸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公司提供出口报关文件和手续,负责结汇。在双宇环公司自带汇票到某银行与进出口公司办理验票兑汇后,进出口公司将结汇后折合的人民币527万元全部付给双宇环公司,并多付53万元,为垫付双宇环公司应退未退的税款。这是一起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由于案发,该笔业务没有退税。
二、案件处理
1、对此笔业务不予办理退税。
2、对进出口公司从事此笔业务处以1万元罚款。
3、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例分析
该进出口公司是1994年才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间短,外贸经验不足,无固定客户和货源,而又急于完成创汇任务,骗税分子正是抓住这一心理,以不动用企业资金为由做“买单”出口业务,到头来,受损失的只是外贸企业自己。外贸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依法经营。
1995年7月,某地区进出口公司向国税局申报办理电阻、继电器、电脑接头线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金额87.3万元。退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进项发票的开具方为某双宇环实业发展公司,货物在九龙下属海关报关出口,对此产生怀疑,认为有骗税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某双宇环实业发展公司销售该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由其总公司开出的。该笔业务名义上为代理出口,实际采取买断形式,由双宇环公司提供货源,负责与外商联系,决定报关口岸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公司提供出口报关文件和手续,负责结汇。在双宇环公司自带汇票到某银行与进出口公司办理验票兑汇后,进出口公司将结汇后折合的人民币527万元全部付给双宇环公司,并多付53万元,为垫付双宇环公司应退未退的税款。这是一起典型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由于案发,该笔业务没有退税。
二、案件处理
1、对此笔业务不予办理退税。
2、对进出口公司从事此笔业务处以1万元罚款。
3、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例分析
该进出口公司是1994年才成立的公司,成立时间短,外贸经验不足,无固定客户和货源,而又急于完成创汇任务,骗税分子正是抓住这一心理,以不动用企业资金为由做“买单”出口业务,到头来,受损失的只是外贸企业自己。外贸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