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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为税案被告

2014-02-13 22:17:56 来源: 作者: 【 评论:
摘要: 2001年6月5日下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宣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

律师成为税案被告

2002-12-31 11:14 来源:来源:珠海地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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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5日下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宣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德惠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名律师偷税出人意料

  在大连,律师陈德惠可谓大名鼎鼎。陈德惠195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4年,全国律师改制后,他在大连市成立了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5年,他的律师事务所斥资开通了一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998年,他又创建了“中国法律顾问网”。

  然而,就在陈德惠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声望蒸蒸日上的时候,这位四处忙着给老百姓普法的大律师却在守法上出了问题。

  2000年11月上旬,大连市地税局接到了一份市公安局转送的“关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的举报材料,为此,大连市地税局专门组成了调查小组,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的全部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1994年11月成立至1999年共取得营业收入1489.9万元,而这几年来这家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款仅有13.8万元,远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纳税数额。

  经检查,1994年11月份,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某县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5年缴纳税款仅1万元,1996年至1999年缴纳税款分别为3万元、4万元、3.3万元和3.5万元。而在此期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为1995年332.5850万元,1996年320.8122万元,1997年253.6261万元,1998年366.5993万元,1999年216.2777万元。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与其应纳税的比例相差甚远,然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对其超出定额的应纳税部分却从来没有进行过申报。另外,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还存在账外账情况。1997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将当事人不要收据的委托费、咨询费现金收入不计入现金账,而计入所谓的现金流水账,5年中正规现金账中共少计营业收入189.2752万元。

  在一份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关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的检查情况报告中,记录了这家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1995年和1996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该所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税收优惠。但自1997年至1999年该所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余元,在明知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而未申报缴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1995年~1999年应缴纳营业税76万余元,实际缴纳13万余元,偷逃营业税63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94.8%;应缴纳城建税5.3万元,实际纳税0.88万元,偷逃税款4.4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83.6%;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3万元,偷逃税款1.9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3.4%。

  2000年12月5日,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该律师事务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于同年12月19日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2001年1月2日陈德惠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3月27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诉[2001]81号起诉书,对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及被告人陈德惠提出犯有偷税罪指控。

  陈德惠案发同行瞩目

  陈德惠税案一出,大连律师界为之震动,一时间陈德惠税案的庭审旁听证成了炙手可热的东西。4月24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德惠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案。中山区法院能容纳近200人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而律师就占了参加旁听人数的三分之一。此外,陈德惠税案也惊动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派,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永忠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力彦出庭,为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任崎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在大连某县税务机关办理了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1997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被告人陈德惠任该所主任期间,自1995年以来,其应纳税额在大于其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不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申报调整税额,却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所偷税的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已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陈德惠认为,自己完全是冤枉的,此案的主要责任应在税务机关,他最多只能算是少缴税,而不能被定为偷税。

  顾永忠律师和罗力彦律师提出,根据《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来认定犯罪是严重错误的,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陈德惠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客观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陈德惠没有实施偷税的犯罪故意。因而,检察机关只能证明被告人有少缴税的事实,而没有偷税犯罪的事实。顾永忠律师在辩护时最后说,在本案中,被告人少缴税确为事实,但少缴税不等于偷税,更不等于偷税罪。而且造成少缴税的原因和责任主要在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他们还认为,此案是由税务机关工作上的随意性造成的。

  尽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但是对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5年来每年的营业额超过200万元,合计超过1000多万元,现缴税额累计仅有10万多元的这个事实,双方都没有什么异议。

  大律师辩解是“包税”

  日前,记者就陈德惠偷税案对大连市地税局进行了采访,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大连市地税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陈德惠对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曾写信进行了辩解。他讲:“我向他们(某县税务机关)提出,因为我是以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挣到钱前途未卜,请求他们给予优惠政策,他们表示可以。就这样,我们在某县大连办事处进行了税务登记,给的优惠政策是定额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税,纳多少税由税务局来定,因为我也不知道能赚多少钱,也不可能有申报。我当初为什么要提出包税呢?因为我深知偷逃税将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作为我,律师业务太忙,再没有一个好会计处理账目,一旦有了闪失不可收拾,所以要争取定额税,这样每年先完税,完税后处理任何财务都不会出现偷和逃的问题,再说还有税务机关的周到热情服务,他们会给予及时的纠正。”

  针对陈德惠所称的“包税”,税务机关指出,税法中根本就不存在“包税”一说,而应是定额征收。《税收征管法细则》第31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因此他所说的“包税”根本不成立,而且定额征收只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更不是陈德惠所理解的包多少缴多少,因此把定额征收理解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错误的,据此未缴少缴税款就更加是错误的。

  此外,对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没有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陈德惠称:“因为这两年(1995年,1996年)是定额税,又免所得税,所以我们就认为是进了‘保险箱’,根本没有认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讲,陈德惠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在纳税问题上的这种想当然的态度很让人想不通,这似乎与他的身份与职业所要求的严谨作风有些不合拍。

  针对税务机关指出的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陈德惠还表示,之所以存在那样的状况是因为他虽然懂法律但对税法“不专业”,对财会专业又根本不懂。对陈德惠的这种解释,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局的一位同志指出,法律一经颁布生效即有其约束力,任何人不能以不知道不懂为理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陈德惠作为律师以对税法“不专业”来回避责任,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的。

  律师纳税存在“黑洞”

  陈德惠及其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后来记者对陈德惠的辩护律师罗力彦女士进行采访时,她也表示她会继续为陈德惠进行无罪辩护,并且全国律师协会会继续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然而,不管陈德惠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当今律师行业的纳税问题却不得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在大连,地税机关在3月份对市内5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150多万元。而在深圳,今年以来,举报律师偷税的案件急剧增加,立案稽查数比往年同类案件增长6倍多。到5月底,当地地税稽查局就立案稽查17宗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偷税案件,占该局全年涉税案件的10%,已经结案12宗,涉案金额最高一单达到13万元。

  据介绍,律师行业基本上是合伙制的结构,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为了少缴税,个别律师事务所采取种种手段偷逃税款。税务稽查人员目前发现的几种最普遍做法是:

  一、虚增合伙人数量,加大成本费用;

  二、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

  三、对应在当期结转的收入,以未结案等理由进行拖延,不按期结转当期收入,跨年度调节应税收入,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将成本费用随意扩大,以虚假票据多列费用,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虚开票据抵减律师分成收入,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以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等形式兑现收入,或以直接消费的形式由对方结账,抵顶收入,从而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又属高收入阶层,纳税情况与实际收入严重不符,无疑会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今、明两年内将重点打击和治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而在《通知》中,律师事务所赫然有名,这可以说是为那些打着税收歪主意的个别律师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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