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院网11月1日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加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周加寿的上诉,维持原判。而此前,被告人周加寿已被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虚开、出售增值税发票近700万 一浙江农民被重判
2003-01-28 15:07
来源: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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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1日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加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周加寿的上诉,维持原判。而此前,被告人周加寿已被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司法机关查实,被告人周加寿,这位42岁、只有初中文化的浙江农民,伙同他人竟然在2001年6月至8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
2001年春节之后,刚过不惑之年的周加寿抱着发大财的念头,从老家浙江省临海市的农村来到北京。可仅有初中学历、又无一技之长的他,在屡次求职遭受挫折之后,很快就发觉自己的梦想要破灭了。可就在这个时候,他遇到了老乡王某(另案处理)。共同具有的贪财欲望,再加上老乡关系很快使二人成为“至交”,在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和对市场行情的“调查分析”之后,二人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歪主意。
2001年3月份,周加寿伙同王某用伪造的赵建军、王国全、王新利3张身份证,虚构注册资本50万元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骗取注册成立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由周加寿本人用化名“周峰”自任公司经理。
从2001年6月1日“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到同年8月13日周加寿案发被捕共70天的时间里,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抵扣税额50.73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的犯罪事实外,周本人还为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7.77万元,抵扣税额11.30万元。通过实施犯罪,周本人得赃款63000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周加寿无视国法,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制度,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周加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加寿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周加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司法机关查实,被告人周加寿,这位42岁、只有初中文化的浙江农民,伙同他人竟然在2001年6月至8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
2001年春节之后,刚过不惑之年的周加寿抱着发大财的念头,从老家浙江省临海市的农村来到北京。可仅有初中学历、又无一技之长的他,在屡次求职遭受挫折之后,很快就发觉自己的梦想要破灭了。可就在这个时候,他遇到了老乡王某(另案处理)。共同具有的贪财欲望,再加上老乡关系很快使二人成为“至交”,在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和对市场行情的“调查分析”之后,二人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歪主意。
2001年3月份,周加寿伙同王某用伪造的赵建军、王国全、王新利3张身份证,虚构注册资本50万元之后,在工商登记机关骗取注册成立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由周加寿本人用化名“周峰”自任公司经理。
从2001年6月1日“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到同年8月13日周加寿案发被捕共70天的时间里,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0.95万元(抵扣税额50.73万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万元的犯罪事实外,周本人还为北京海星环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7.77万元,抵扣税额11.30万元。通过实施犯罪,周本人得赃款63000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周加寿无视国法,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制度,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人周加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加寿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周加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