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主要违法事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其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费用
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
2003-03-12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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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违法事实
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其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费用——代垫运费”。支付销售水泥的运费时,借记:“产品销售费用——运费”,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因为,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同时具备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2000年1-12月,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123,106.00元,应补缴增值税123,106.00÷(1+17%)×17%=17,887.20元。
2、购进原材料,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将价款并入运费中一同开具运输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原材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合计金额210,678.60元,计提进项税额210678.60×7%=14,747.50元,按照规定此项业务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法律依据、账务调整及处理决定
1、代垫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起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二)、(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的代垫运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的条件,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应补缴增值税17,887.20元,其账务调整为:
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123,106.00元
贷: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17,887.20元
营业外收入105,218.80元
2、购进原材料价款与运费分开,将价款全部并入运费中开具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有关规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含有货物价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六)。因此,该项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4,747.50元。其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14,747.50元
贷: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14,747.50元
以上两项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2,634.7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以及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计算进行抵扣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32,634.70元×0.5=16,317.35元。
以上补税罚款合计48,952.05元。
三、案例分析
从以上偷税行为来看,税务稽查人员在到企业检查时,要注意查看“产品销售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企业出现贷方发生额的真正原因。因为“产品销售费用”账户,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它的发生额一般在借方,若出现贷方发生额或大笔的红字冲销,税务稽查人员就要注意企业是否有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而利用成本费用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来偷税。购进原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将全部价款并入运费中开具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上,基本上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将全部价款并入运费中开具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及其运费都是在“原材料”科目进行核算,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当熟悉,并且,要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及其运用。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对企业运费核算过程的检查,不放过任何一张原始单据的审核,才能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利用运费”进行偷税的行为。
2.企业财务人员只考虑企业的自身利益,忽视了税法,说明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力度,使企业特别是财务人员加深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熟练掌握。
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其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费用——代垫运费”。支付销售水泥的运费时,借记:“产品销售费用——运费”,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因为,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同时具备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2000年1-12月,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123,106.00元,应补缴增值税123,106.00÷(1+17%)×17%=17,887.20元。
2、购进原材料,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将价款并入运费中一同开具运输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原材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合计金额210,678.60元,计提进项税额210678.60×7%=14,747.50元,按照规定此项业务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法律依据、账务调整及处理决定
1、代垫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起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二)、(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的代垫运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的条件,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应补缴增值税17,887.20元,其账务调整为:
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123,106.00元
贷: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17,887.20元
营业外收入105,218.80元
2、购进原材料价款与运费分开,将价款全部并入运费中开具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有关规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含有货物价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六)。因此,该项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4,747.50元。其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14,747.50元
贷: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14,747.50元
以上两项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2,634.7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以及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计算进行抵扣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32,634.70元×0.5=16,317.35元。
以上补税罚款合计48,952.05元。
三、案例分析
从以上偷税行为来看,税务稽查人员在到企业检查时,要注意查看“产品销售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分析企业出现贷方发生额的真正原因。因为“产品销售费用”账户,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它的发生额一般在借方,若出现贷方发生额或大笔的红字冲销,税务稽查人员就要注意企业是否有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而利用成本费用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来偷税。购进原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将全部价款并入运费中开具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上,基本上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将全部价款并入运费中开具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及其运费都是在“原材料”科目进行核算,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当熟悉,并且,要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及其运用。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对企业运费核算过程的检查,不放过任何一张原始单据的审核,才能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利用运费”进行偷税的行为。
2.企业财务人员只考虑企业的自身利益,忽视了税法,说明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力度,使企业特别是财务人员加深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