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6月,税务人员对某机械制造厂的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称没有签订合同。税务人员认帐表、凭证入手,对企业的产品明细帐和委托加工明细帐进行查阅,在核对产成品销售出库凭证时,发现该企业与仪器厂签
应税合同不贴印花税票,偷漏印花税
2003-03-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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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税务人员对某机械制造厂的加工、购销合同进行检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称没有签订合同。税务人员认帐表、凭证入手,对企业的产品明细帐和委托加工明细帐进行查阅,在核对产成品销售出库凭证时,发现该企业与××仪器厂签订的合同编号,由此找出15张合同,合同总标的500万元。审阅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时,在摘要栏发现合同编号3个,合同总标的100万元。经税务人员向企业反复宣讲税收政策,企业才交出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共25份。其中购销合同20份,合同总标的800万元,全部没有贴印花税票;
委托加工合同5份,合同总标的150万元,只是按件贴印花5元。
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不按规定缴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处理如下:
(1)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应补税额=8000000×0.3‰=2400(元)
委托加工合同应补税额=1500000×0.5‰-25=725(元)
(2)由于该厂隐瞒应税合同,已造成偷税,所以,税务机关除责令该厂3日内以缴款书方式汇总补纳印花税外,并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4倍的罚款,与所欠税款一并缴清。
该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1.补缴税款时:
借:管理费用 3125
贷:银行存款 3125
2.上交税务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委托加工合同5份,合同总标的150万元,只是按件贴印花5元。
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不按规定缴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处理如下:
(1)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应补税额=8000000×0.3‰=2400(元)
委托加工合同应补税额=1500000×0.5‰-25=725(元)
(2)由于该厂隐瞒应税合同,已造成偷税,所以,税务机关除责令该厂3日内以缴款书方式汇总补纳印花税外,并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4倍的罚款,与所欠税款一并缴清。
该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1.补缴税款时:
借:管理费用 3125
贷:银行存款 3125
2.上交税务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