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酒店原为国有企业,1989年与新加坡某公司以合作方式成立一家合作酒店。中方以原酒店主楼及所有设备、设施的使用权作为投入;外方以资金和酒店管理作为投入。 合作前,原酒店由内税税务分局经管,企业与外商合作经营后,原国有酒店的营业执照已向
三年未缴房产税漏税案
2003-03-1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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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原为国有企业,1989年与新加坡某公司以合作方式成立一家合作酒店。中方以原酒店主楼及所有设备、设施的使用权作为投入;外方以资金和酒店管理作为投入。
合作前,原酒店由内税税务分局经管,企业与外商合作经营后,原国有酒店的营业执照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缴销,税务关系也相应同原经管税务机关脱钩,但未到外税分局登记,成为漏管户。
涉外税务局在1991年对合作酒店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酒店的产权单位——中方合作者,从1989年与外商合作以来未缴房产税。
经案头审计确认,酒店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1528万元,一次性减除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值,即计税价值为1069.6万元,按1.2%年税率计算,每年应纳房产税为128352元。1989、1990、1991年三年应补纳房产税共计385056元。
由于酒店人员配合税务人员工作,认错良好,税务机关作出限期补税,免于处罚的处理。
合作前,原酒店由内税税务分局经管,企业与外商合作经营后,原国有酒店的营业执照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缴销,税务关系也相应同原经管税务机关脱钩,但未到外税分局登记,成为漏管户。
涉外税务局在1991年对合作酒店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酒店的产权单位——中方合作者,从1989年与外商合作以来未缴房产税。
经案头审计确认,酒店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1528万元,一次性减除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值,即计税价值为1069.6万元,按1.2%年税率计算,每年应纳房产税为128352元。1989、1990、1991年三年应补纳房产税共计385056元。
由于酒店人员配合税务人员工作,认错良好,税务机关作出限期补税,免于处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