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由和侦破过程
2003年8月18日福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福建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苏立胜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立即向福建省国税稽查局和福州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福州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在福建省国税局和福州市国税局的直接指导下,专案组深入分析,周密部署,内查外调。
(一)确定检查思路。对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各环节全方位取证,以低值高报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案件切入点,核实与国外客户的真实成交价以确认高报、核实与国内供货的生产厂家的实际供货价以确认虚开;
(二)从资金入手。对“福胜公司”离岸帐户的收款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国外客户按真实成交价汇来的外汇,对苏立胜及其家人的个人银行卡款项进出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生产厂家虚开发票和骗税款分成的回流资金;
(三)内查外调。对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单证传递情况和内购合同、成交确认书、出口发票等进行取证;
(四)充分依托现代化计算机技术。破译“福胜公司”在用的九天软件,倒出大量电脑资料,极大地弥补了纸制资料的不足;对取证到外贸、海关、银行、生产厂家等等各环节的数以万计的证据资料录入电脑,形成电脑信息,进行匹配、比对、勾稽、统计;
(五)全国协查。在掌握了反映“福胜公司”与生产厂家的真实购销业务的内购合同和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在福州统一部署了两次全国协查会,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扎实,通过兄弟省市国税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95%以上的协查发票和部分进项发票都被确认为虚开;
(六)确认低值高报。根据收汇、自制出口发票、实际生产情况等证据链条证实了“福胜公司”通过外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低值高报的事实。至此,案件全面告破。
案件成果:
1999-2003年9月期间“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1135681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 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 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福州市国税局作出对“福胜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福胜公司”离岸帐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苏立胜已由福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手段:
903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福胜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一)货物流:“福胜公司”向国外客户接单,谈妥业务后与国外客户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取得国外客户传真的货物样单和品质要求,后下单给国内79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签订“内购合同”,派跟单员监督生产厂家的整个生产过程,监督货物的品质是否合乎要求,出货时间是否及时等,生产完毕后生产厂家把货物送到“内购合同”上指定的“福胜公司”设在深圳的仓库,由仓管员验收合格通知“福胜公司”,由单证员向海运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海运,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保险,海运公司开具“提单”、保险公司开具“保单”给“福胜公司”。
(二)利用外贸企业获取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苏立胜在完成与国外客户签订定单即国外接单、安排国内生产厂家生产即国内下单后,以“福胜公司”的香港身份与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外贸公司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以高于真实成交价近三倍的金额(略低于海关手套出口指导价)自行委托报关行高报出口。
(三)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取得退税款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8%出口专用缴款书,“福胜公司”苏立胜开具 “开票通知书”(开票通知书上注明受票单位名称,货物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注意事项等内容)指使生产企业按“开票通知书”的内容以略低于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来有:抬高单价、数量不变、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
(四)将已盖好章的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虚开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两单两证”提供给外贸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五)通过生产厂家退税款回流到苏立胜手中。“福胜公司”将“提单”一联交给国外客户提货,将“提单”、“保单”、自制出口发票提供给招商银行离岸部向国外客户银行托收货款,收到国外客户外汇后,按海关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福胜公司”离岸帐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及其指定的家人户头。
(六)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福胜公司”将虚开发票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的数量或收汇的一定比例将获取的骗税款分成给苏立胜。
(七)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查实虚开的进项发票是核实已纳税款,确定骗税额的关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0.2%手续费虚开发票,或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查实,生产厂家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和虚开收购业发票2868份,价税合计26167万元,已抵扣税款3263万元。
从表面上看,“福胜公司”并未直接从国家取得出口退税款,但退税款通过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又从生产企业回流到其手中,或直接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取得骗税款分成,因此从整个案件的后果看,“福胜公司”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操纵者和骗税款的最大得利者。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后果主要有:一造成税款流失,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造成损失。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将所骗取的退税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将出口货物的价格压低到正常价格之下,与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争夺国外客户,使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三是滋生虚开发票的市场。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为了取得退税款,犯罪分子必然要指使生产企业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生产企业为保持较低的税负率必然要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形成虚开发票的恶性循环和需方市场,这也是虚开发票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