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永嘉县瓯北镇陈某因销售石子砂后没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四万多元。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03年至2004年4月间,陈某向永嘉县第二
销售石子砂偷税四万多
2006-02-27 00:00
来源:温州都市报·谷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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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瓯北镇陈某因销售石子砂后没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四万多元。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03年至2004年4月间,陈某向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土羊农贸市场项目销售石子砂,收到货款81万元,应缴纳税款42120元,但陈某没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5年2月23日,永嘉县国家税务局向陈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05年3月1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陈某已签收。2005年4月5日永嘉县地方税务局瓯北税务分局向陈某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05年4月12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陈某在送达回证“受送人拒收理由和日期”栏中以本人没有石子砂场,未经营石子砂业务为由拒绝签收,隐瞒销售收入,拒不申报纳税。直至2005年6月2日、6月16日,陈某才分别到永嘉县国家税务局、永嘉县地方税务局瓯北税务分局缴纳了所偷逃的税款42120元,偷逃税款的数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