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涉税金额巨大、侦查审判历时近两年的通州“4.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落下帷幕。 此案于2004年4月29日案发,经通州公安、国税联合侦查,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7月5日提起公诉。经南通市
通州“4.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终审裁定
2006-03-28 00:00
来源:通州市国税局·顾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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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涉税金额巨大、侦查审判历时近两年的通州“4.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落下帷幕。
此案于2004年4月29日案发,经通州公安、国税联合侦查,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7月5日提起公诉。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建新、季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共计36359412.72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1616399.7元;邵云、崔绍广让他人为自已及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共计17125137.0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920483.11元。一审判决四人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季萍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外,其余三人均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十至五十万元不等。季萍、邵云、崔绍广三人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确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上述以赢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