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 偷逃增值税被罚三千万
利用内外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6年偷逃增值税2100多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99%。近日,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以偷税罪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同时,曾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陈位成也以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50万元。
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获悉,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1993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原领导人向财务科提出设置内外两套账,一套“外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一套账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上标有“P”字样,称之为“P”账或内账。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1月至1999年12月,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应缴增值税2136.4万元;而通过两套账本,该公司偷逃增值税达2114.9万元。
被告人陈位成在1996年6月28日至1999年6月11日担任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公司负有纳税义务,财务部门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通过设置两套账,以外账申报纳税、内账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手段制作月报表向其呈报,仍予以审查、申报。在此期间,公司共计偷税数额1406.1万元,年度偷税数额占年度应纳税额均为96%以上。法院认为,陈位成对此期间公司的偷税犯罪行为起了决定性作用,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了偷税罪,应依法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