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偷税第一案”起波澜
省城数额最大的偷税案——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偷税案再起波澜,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经理缓刑,并以证据不足宣判副经理杨兵无罪,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已提请抗诉。
法院认定偷税数额与指控一致
安徽饮食服务公司案件是由举报人在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多年不间断举报而引起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案件,该案还引起公安部的高度重视,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案件初查时,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多年积累的账目堆积了一屋子,为了理清账目,查明偷税数额,税务和公安部门花费了大量人力。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也十分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
法院查明:1994年1月至1999年12月,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偷逃增值税达2114.9万元(数额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占应纳税数额99%%,构成单位犯罪。上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罚金30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位成(任职期间,安徽饮食服务公司偷税1406万余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50万元。被告人杨兵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抗诉理由一:“判三缓五”畸轻
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认为,《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陈位成自1996年6月28日至1999年6月11日担任安徽省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偷税数额达140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98%%,案发后未能追回任何税款,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被告人陈位成的偷税行为时间长、偷税数额和比例大,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下,从轻判处陈位成最低刑期3年,并宣告缓刑5年,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纠正。
抗诉理由二:被告人杨兵难逃其咎
检察院还认为: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判另一被告人杨兵无罪,无事实、法律依据,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都有错误。安徽饮食服务公司仅有一项业务——下属照相器材采购供应站的感光材料和摄影器材业务,而杨兵是采购站负责人。杨兵明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买与销售感光材料、摄影器材应取得和出具增值税发票,却仍在购进时不索取增值税发票,在销售时不给客户出具增值税发票,隐瞒销售收入,为实施偷税行为提供了条件。同时,饮食服务公司1994年开始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杨兵对此亦明知。因此,杨兵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应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宣告其无罪,显然与事实不符,违背了法律规定。
目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拟定抗诉书,就此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