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习不改 数罪并罚
2009年9月,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杨英金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杨英金,福建省延平区人,无业。2004年9月,杨英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经营合作协议》。后杨英金向该公司提供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煤炭业务的进项,税额为129.49万元。同时,杨英金在没有任何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先后为衣祝汉提供的青岛市晟鼎燃料经贸有限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37万元;为李文庆提供的章丘市永兴物质有限公司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5.93万元;为杨英金自己提供的顺昌富源永兴物质有限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15万元;为杨英金自己提供的永德信集团(福建)水泥有限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11万元;为衣祝汉提供的章丘市鸿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8.52万元;为衣祝汉提供的孝义久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8.47万元;为衣祝汉提供的辽阳钢铁有限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8.76万元。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受票单位所在地国税部门认证并抵扣了相应的税款。
杨英金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牟利的同时,还按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上缴费利28.89万元。案发后,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向国税部门补缴了税款129.49万元,同时缴纳了罚款、滞纳金70.57万元。公安机关将建瓯市福鑫物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8.89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院还查明,杨英金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6年4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这次重新犯罪仍处在缓刑考验期内。为此,建瓯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杨英金前罪与后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