擒贼先擒王 顺藤再摸瓜
2009年9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国税局、公安局联合通报了东营市“6·30”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中,兖州市某公司涉嫌接受东营龙辉公司和顺风工贸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张,价税合计1168.74万元,税款169.81万元。
案情即命令,兖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此线索高度重视,迅速联合公安局经侦大队召开会议,各自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税警联合专案组,精心安排部署该案的查处工作。
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该公司是该市的一家创新型企业,主要产品是煤矿用机械产品,经营状况较好。该公司接受顺风公司、龙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达58张,开票时间分别集中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而且从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产品来看,集中性地大量购进非主营性产品的原材料钢材,十分可疑。专案组断定,该公司有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企业家,系兖州市政协常委。此人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方式,千方百计阻挠办案人员正常查证工作,去该公司查证的人员曾经多次吃到“闭门羹”。如果没有翔实的证据,刘某一定不会承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据此,专案组决定首先要掌握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调取该公司账目,通过对公司账目审查,从中发现线索和证据。其次,要查找其他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固定犯罪证据。
不出专案组所料,面对办案人员的检查,刘某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本,声称公司的主管会计已经出差,公司的账目和凭证被锁,无法提供。随后的几天时间里,专案组成员多次到该公司调查取证,但再也看不到刘某的踪影。
擒贼先擒王。只有先将刘某绳之以法,其他犯罪嫌疑人才可能一一伏法。于是,专案组决定先由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刘某实施刑事拘留,同时,从源头进行线索查证,寻找开票的中间人,顺藤摸瓜,查找犯罪嫌疑人。
2009年10月14日,办案人员终于摸清刘某正藏匿在邹城一小区的住处内。专案组人员立即行动,在其住处将其刑拘。
抓捕刘某的同时,专案组另外4人已经连夜赶赴东营市公安局查找此案的线索。经调查,顺风公司和龙辉公司开往该公司的5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一名叫张某的梁山人经手的。张某长期在外跑生意,行踪不定,很少在家。办案人员克服种种困难,采取多种侦查方法,多次前往张某的住处及经常活动的地方,终于于10月26日将张某抓捕归案。然而,张某供述,他提供给兖州市某公司的58张发票并不是他同该公司联系的,而是名叫侯某的梁山人联系的,专案组人员又投入到抓捕侯某的工作中。11月3日,侯某也被专案组人员抓捕归案。专案组人员以为侯某的到案一定会使案情真相大白,然而一波三折,经侯某供述,同他联系专用发票的人是济南历下区的宿某。专案组人员又连忙赶赴济南,费尽周折找到宿某的住处,却得知宿某已于1个月前与其丈夫离婚,不知去向。
专案组人员毫不气馁,想尽千方百计打听宿某的去向,并找到宿某的亲人对其做工作。在专案组强大的政策攻势下,犯罪嫌疑人宿某于11月11日向专案组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通过兖州市某公司会计孟某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办案人员立即找到该公司会计孟某,孟某承认了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指使自己向宿某购买发票的事实。因孟某正在养育十几天的幼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在大量强有力的证据下,该公司董事长刘某终于低下了她那高傲的头,承认了自己指使孟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至此,兖州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情全部查清。经查,兖州市某公司于2008年12月、2009年4月取得龙辉公司、顺风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由梁山的张某花费票面额的3.5%~5.3%不等的价格从龙辉公司、顺风公司买回,从中加价0.1%,转手卖给梁山的侯某,侯某再从中加价0.1%,将票转卖给济南的宿某。兖州市某公司董事长刘某指使公司会计孟某汇款74.04万元给宿某,用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1168.74万元,涉案税款169.81万元。
2009年11月19日,犯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兖州市某公司董事长刘某、从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张某、侯某等人被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和《》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逃税,追缴增值税169.81万元,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69.81万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该案件已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10号)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