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票欲逃税两百多万
五位企业老总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33多万元,税额近34万元全部抵扣税款。记者昨日从滨海新区法院获悉,五名被告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处罚金,共计41万元。
法院查明,齐某是滨海新区某厂厂长,陈某是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是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某是北京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是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
2008年9月,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陈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以价税合计金额5%付给手续费。为了获利,陈某于2008年9月26日介绍周某为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00800元,税额218064.95元。陈某交给齐某,齐某于当月申报抵扣了税款。
2008年10月20日,陈某介绍查某为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668066元,税额97069.43元。随后,查某又介绍柏某为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5400元,税额24032.48元。10份税票由陈某交给齐某,齐某于当月申报抵扣了税款。
作案后,齐某、周某、查某、柏某分别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陈某被查获归案。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退缴税款75019.95元,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齐某、周某、查某、柏某作案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齐某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陈某、周某、查某等在本案开庭后宣判前补缴全部被骗税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查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柏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